破产法第727(a)项(4)(A)规定,法院应给予债务人免债,除非"债务人故意欺诈,或作出与本案有关的虚假宣誓或叙述。"由於债务人在签署请愿书及填表格时,呈请如有虚假陈述或遗漏的信息便按作伪证处置,根据727(一)(4)(一)内假誓的解释。例如,债务人拥有一个60英尺的游艇停靠在巴哈马。船已买下并付清。在他的破产申请,债务人没有披露有游艇。相反地,他在破产呈请中指出,他拥有一个4英尺、由两个双A劲电池为动力的微型马达的橡皮艇。这是一个虚假的誓言吗?显然,这是虚假的誓言,而且这种遗漏是欺诈。因此,债务人无权得到免债。
在Artsein案例,第7章债务人将他的福特Escape所有权转给他的妻子。他的财务状况的声明没有透露这种转移。原告要求法庭拒绝债务人的免债,根据第727(a)项(2)1 prepetition这个转让有意到伤害,延付,或诈骗债权人,并根据第727(一)(4)(一)视为作出虚假的誓言。原告还主张应拒绝债务人的免债,因为他没有将房子转让给他的妻子,并作为一个家庭信托的联合租户。法院的裁定站在这个债务人这边。法院指出,原告没有异议的债务人的证词,他的车辆转移到他的妻子名下,因为它一直是她的车,她只用它。此外,法院依据债务人的证词,关车辆的转移他已告诉过他的前任律师,该律师本应妥善安排填写转移表格。关於转让债务人的住所,法院指出,债务人在表格A和D阐明了财产和其按揭,并没有隐瞒他住所的存在。法院拒绝指债务人意图诈骗其债权人。破产表格要求,他在多个地方填写报备。
然而,他并没有在财经事务委员会上的声明时透露它,但确实已经在两个其他地方披露,不构成欺诈或表明他故意隐瞒了住所的存在。此外,该物业已被收走,使得它不可能有效地向破产受托人或债权人隐瞒或掩盖它的存在。法院指出,另一个债权人已经寻求过并同意他住在家里 。
遗漏被定为是宣假誓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由在341A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证词,在本次债权人的会议,债务人首先向受托人宣誓。债务人宣誓后,受托人开始要求债务人回答问题。债务人被问及的问题之一,是与否,他在签署他的请愿书之前是否读过。他接着被问,如果他今天要作出的任何修正,如果有任何错误或遗漏,现在是时候了,可以更正那些录取的证词。所以,如果债务人对於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然后否定对后续问题,然后在我们前面的例子中,当债务人实际拥有一艘游艇停靠在巴哈马没有透露任何地方在他的请愿,债务人作了伪证,并提出了假誓,不应有权免债。
"宣假誓是确实的并裁决不得免债,如果是与债务人的生意买卖有关,或是发现财产,生意往来或是债务人有物业"。所以关於生意上的遗漏是各种状况的综合。审核标准会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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