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价格的查税

来源:沈泽宪 时间:11/05/2012 浏览: 6575

转移价格(Transfer Pricing)是跨国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间对产品和服务的「高买低卖」,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以达到节省公司所得税或延税目地。不少华人跨国公司和进出口企业在香港、新加坡、百慕达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将他们在美国大部分利润转移作为外国离岸收入,就是这个目的。

 2012年上半年,国税局在转移价格审查部门新增预先定价及互惠协议分部(APMA)和专业人士,加强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查税。目前,国税局对转移价格审查有东西中三个地区分部,每个分部有约20个专业人士。新成立的APMA分部,将新增100个专业人士,专门查账。
 
国税局允许跨国公司自定内部交易价格,但国税局有很大的权力调整转移价格。调整的基础就是「非相关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这也就是说,转移定价以两个以上没有关系的物件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国税局用四分点 (interquartile) 范围分析非相关交易,如果转移价格偏离了该范围,说明转移价格用了不可靠的资料,国税局可以将其列入查税对象。
 
美国的转移价格规则十分冗长,但国税局主要采用比较利润法(CPM)确定转移价格。比较利润法并不去确定每一笔实际交易的价格,而是综合核查被查公司的所有结果,包括收入、工资、租金、固定资产、购货成本等与其他有可靠资料的类似公司相比较,比较相类似公司的利润指标。
 
比如,对华人跨国公司及进出口企业最可靠的衡量标准是税前利润对销售额的百分比,如果利润率过低,国税局会调整转移价格。比较利润法的类似公司资料通常可在公共出版物中获得,并且要求相类似程度不高就可以比较。
 
国税局还用再销售价格和成本附加法确定不易比较、即没有可靠资料的类似公司的交易价格。每一笔被查交易要有一笔比较交易,工业平均数和统计资料都不能采用。例如,某个特殊商品买卖的华人跨国公司合同包括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国税局就会以与后者的交易作为比较交易来调整转移价格。但如果没有比较这种交易,再销售价格法就难於运用。不过,国税局仍可用成本附加法作为补充,如果转移价格等於或低於成本,转移价格将被调整。
 
如果国税局调整转移价格超过500万元或超过百分比200%或400%的界限,被查企业将被罚,罚款是20%至40%的调整税额。如要免罚,被查企业要保留符合国税局规定的同期文件,并与30天内呈交国税局。这些文件要详细合理地支持转移价格。另一方面,如果减少美国可税收入,除非是由於职员或计算错误,国税局也不允许公司为转移价格修改税表。2011年,国税局审查166件转移价格案件,22%调整了转移价格(五年平均36%), 56%调整被撤销。
 
国税局转移价格审查部门主要集中在高价值的交易并协调国税局全国和当地查税机构对转移价格查税。该部门人员较少不足以监控美国巨大的出入口产品和服务价格。华人跨国公司及进出口公司以中小型为主,虽然应该不是国税局的主要查税对象,可以有较大的运用转移价格省税空间,但仍要做好文件的准备工作,按照上述国税局查税方法,制订相应的策略,避免被查税和罚款。而且,如果华人跨国公司报税时关联企业不是附属公司或集团公司,国税局应很难确认关联企业,也就难以进行转移价格审��。
 
在互联网时代,美国公司可在全球任何角落设立网站或公司,接受客户下载音乐、电影、软体等等或进行投资,所获收入算是该网站或公司的收入。公司可以是虚拟办公室,或只是邮箱,实际操作却在美国或其他任何国家。这是另一种新型的转移价格。华人公司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运用。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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