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买了一栋法拍屋,前任屋主请求我允许她暂时向我租下房子,让她能够有充分时间找房子后搬离,我一时心软,於是同意协助她,与她签了一分为期一年的租约,也应她所求,允许她养两只狗,但合约没讲清楚是那一类狗而我也没事先问清楚,原先不知道她竟然养的是比特犬,狗虽年龄很小但属凶狗,她平时让狗在后院玩。房子后院有「岳母房」,可拿来出租,於是我未发现她有比特犬之前曾经把「岳母房」租给另一位男性房客,这位房客必须跨越后院才能进去「岳母房」。刚开始时比特犬不成威胁,但过一阵子对狗已逐渐产生恐惧感,所以每当他要经过后院时他都必须找她帮忙先安置狗才能进出他的单位,很不方便,於是他要求我采取行动驱逐她,否则他就搬走。因为他是好房客,我希望保留他,所以我决定把后院隔成两个部份,这麽一来,男性就可以不需提心吊胆进出了。但是我一这麽做,女房客就拒绝交租。事实上我早已对她不满,原因是她把住家变成托儿所,没申请执照,但她知道我的「岳母房」是1940年代没申请permit 盖的,我怕她去检举我导致被政府逼我拆房。我如何在不惹麻烦的情况下赶走女房客?
答:你手上持有一个很难左右逢源的困惑。首先,你不妨先查清楚非法营建可否合法化,你应当面对问题,无需躲避,不必让她「绑架」,说不一定一查之下就发现政府不会追究,尽管会,「丑媳妇总要见公婆」。一般标准制定租约都会含有禁止一个房客干扰同一个屋檐下的其他房客的条款,如有违约,可以发三天通知准备驱逐,通知可以联合没交租及其他毁约行为,不需分成两份。不控制凶狗而给其他房客造成无法安心使用他的空间乃是相当於一种无理干扰,足够达成驱逐根据。当然你没在合约规定好狗的种类是一个错误,但它不应阻止房东实施驱逐权。另外,假如该房子所处於的城市规定托儿所需要执照,没有的话就是犯法,可当做第三项驱逐根据。
资料来源: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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