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法定强奸罪 (Statutory Rape)?

来源:林文震律师 时间:10/31/2012 浏览: 13177

在加州法律规定里,有些刑事犯罪是规定当某种法订的行为存在时,法律上就推定犯罪,虽然这些行为内容欠缺暴力,重大刑事过失或致人生命财产之损失等一般犯罪所具之要件。但为阻遏会导致某种现象或结果发生之行为,法律就列为犯罪予以禁止。擧两个属於这类型且常发生的犯罪。一是当开车时身体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8%时,即使驾驶者酒量很好,仍可不受酒精影响而正常开车,但依刑法25132b条规定即属酒醉驾车。这条法律就在禁止过量喝酒驾车之行为。另外一例就是本文讨论的刑法261.5条法定强奸罪。

法定强奸罪规定与非配偶的未满18岁未成年男女发生性交行为即犯下法定强奸罪。本罪不仅不需要以使用强力或暴力违反被害人之意志为要件,即使这个行为是在未成年人同意或两情相悦的状况下也不能阻罪。法律早期的立法用意是监於加州未成年女子未婚怀孕生子的比例过高,造成严重个人,家庭及社会的问题,因此藉助法律认定未婚之未成年女子没有性交同意之能力与权力。后来法律将保护的对象扩张到包括未成年男子,同时保护未成年男女,但也同时否定未成年男女之性交自主权。理论上来说,两个未成年男女发生性行为是触犯本法的,只是实务上,除非有暴力行为存在,并非执法单位的重点,被起诉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也是为何在加州这个法律规定并未遏止青少年间之性行为的原因。

许多成年读者不知加州法律有此规定,也有许多人以为与未满16岁女子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但不知法律并非除罪理由。故在加州成年男女(满18岁)如果交了未成年男女朋友且发生性行为,是可以被控强奸罪的,不可不慎。对於喜欢找未成年交友的人,尤应引以为戒以免触法,乐极生悲。好在实务判决上,被告如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合理的诚实的相信对方已满18岁,譬如对方持假证件误导或在成年的聚会中相识且对方长相特别成熟等均有可能作有效抗辩理由。且成立此罪没有暴力成份故不需依刑法第290条登记在性犯罪名单上。

 若不幸触犯此罪,又因被告与未成年之被害人年龄差距多少而有不同。若差距小於三年,是属轻罪。若差距大於三年有可能被控以重罪。换言之被告年龄越大或受害人年龄越轻,成立重罪或受刑较重的可能性均较大。在实务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女子因而怀孕,或成年人处於被未成年人信任之地位,例如老师,教练,或牧师等,或成年人��未成年人有控制及暴力之事实时,几乎可确定会被逮捕起诉的。

在此特别要提醒的是如果对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男女作淫荡或猥亵的动作(lewd or lascivious acts),不需达性交程度,就构成刑法288条的重罪可被处八年徒刑。且犯下此罪,会登录在性犯罪名单上。

(本文作者林文震律师系智林刑事律师事务所的合夥律师;vwl@zllawyers.com;1-877-77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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