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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母亲 与现居地无关

来源:华人工商编辑 时间:10/22/2012 浏览: 8507

 ●问:我是美国公民的母亲,我的孩子在美国海军服役,他希望为我申请美国居民身分。因为我的孩子目前服役地点不在美国境内,而在海外,无法主动联络。我的问题是:1.需准备何种证件向移民局提供?2.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办理申请手续(上次通讯中,我的孩子说移民局有专人特别办理军人申请案件及海军部有专属律师可协助)?
 
答:公民申请母亲与公民现在的居住地无关,你儿子只需提供他公民纸或出生纸的影本。你作为被申请人,依据你的居住地向当地移民局提交申请。所需准备的材料应包括:1.你儿子公民纸的影本;2.你儿子的出生公证;3.你儿子最近一年的报税单;4.你的出生公证;5.你还需要做移民体检;6.你的照片四张;7.移民局申请费共1490元。
 
此事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请,但并不一定必须通过律师代理。

●问:我听说国土安全部刚刚正式宣布,向具资格享受「梦想法案」的人提供优待。我应该具有何种资格才能申请呢?

答:有资格申请者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在16岁以前入境,现年龄介於15至30岁;至2012年6月15日为止,已经在美国生活五年者;连续在美国居留者;没有一项严重犯罪纪录或多项轻微犯罪纪录者;现在就读高中或已从高中毕业或拥有GED,或已入伍军队者。
 
这一新政策适用进入移民法庭递解出境程序的人士,未在程序中的也可以主动申请。

●问:我女儿与女婿结婚九年,生育一子,现两岁半。2009年两人协商从A城调往B城,我女儿於2009年12月调到B城,女婿至今未调成,现两人协议离婚。孩子由我女儿在B城单独抚养,一年半的时间,女婿未提供孩子的抚养费。我认为从2009年12月至离婚协议生效这段时间,孩子由我女儿单独抚养,女婿应按离婚协议补交孩子的抚养费。
 
答:从问题中看不出女儿与女婿的离婚是否已完成。如果尚未完成,而且是协议离婚,女儿和女婿应就2009年12月至今的孩子抚养费达成协定,一并写入离婚协定(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
 
●问:我是2008年获批I-140,今年拿到绿卡。因为超龄(已21岁),我女儿今年不能同我一起转身分,我的问题是:如果我女儿的I-130将来获批,她的排期日是以我I-140获批的日子为准(2008年),还是以我绿卡签发日为准?我女儿一直保持合法身分,未婚。
 
答:你女儿I-130申请的排期日应该以I-130申请递交的日期为准。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本文由王志东律师事务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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