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宏业律师事务所表示,美国国会在2012年8月,对於EB5移民投资法案,做出三年延期的决议。该事务所针对投资移民的基本形态,为投资当事人提出具体的优劣分析与比较,以供移民投资人作出适合自身特性的移民决定。
首先,移民投资可分为自营投资与项目投资两大方向,自营投资指的是由移民投资人,亲力亲为,在美国直接投资自身属意的事业,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与决策运作;项目投资则由移民当事人,投资於特定项目,由项目中心(Regional Center)代为投资移民局所批准的开发计画,以进行资金的运用与事业的经营。
就投资额度而言,自营投资除非投资地点是位於高失业率区或小规模市镇,投资人必需投资100万才能符合法规要求;因此如果只想投资50万,必须先调查该属意投资地点,才能做进一步的投资计画。而项目投资的投资额度,固定为50万的投资本金与5万左右的行政管理费用。
自营投资是从公司的设立、资金运作、人事的安排,到盈余的分配与其他经营相关细节等,皆由投资人完全掌控,并依个人意志决定授权管理范围。而项目投资则由项目中心进行实务的管理运作,但移民当事人对该项目有查询权力。
自营投资必须以每一位投资人至少创造十个全职就业机会的比例,直接雇请具有合法身分的美国居民;而项目投资,对就业机会的要求,依该投资项目的形态,可以用不同的经济模组或统计分析等方法,来证明已合乎投资民法规的要求。
依投资风险而论,自营投资的风险由自营投资人的经营管理能力而定。就项目投资方面,投资风险的分布,则是落於当初移民投资人的选择与随后项目中心的营运能力,因此对项目投资的事前审慎评估与抉择很重要。就该事务所的经验而言,移民局对项目投资的批准率是略高於传统自营投资的;但两者的移民成功率都很高。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