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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雇员发明创造的所有权究竟属谁?

来源:华人工商编辑 时间:10/02/2012 浏览: 5711

总体来说,如果某人发明一项新产品或提出一个新的想法,他就对这项发明或想法拥有所有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然而,也有一种特例,就是个人在受雇於他人、组织或公司的过程中创造、发明了某项产品或某种想法。这种情况下,对於所有权的拥有问题,有许多因素和许多可能性需要考虑。那麽,在美国,雇员发明创造的所有权究竟属谁?

所有权雇主所有(Hired to Invent)
许多情况下,公司招聘雇员是以解决问题或从事发明创造为目的。公司支付工资给个人,并提供个人发明创造新产品或新想法的设备、资料和其他必需品。雇员的发明创造行为是在雇佣职责范围之类的,公司对发明创造的产品或想法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雇员的权利
然而有时,雇员的职位类型不属於Hired to Invent。例如,他可能是一名销售员,在自己的私人时间内想出一种改进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的方法,如果他确实是在私人时间内完成,且没有使用雇主的任何设备,就应该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对这一观点争议最大的地方就在於,很多人认为雇佣关系的存在是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雇佣关系中,个人通过不断接触产品和专业的技术才能在头脑中产生新的想法。但是一般来说,法庭规定仅有这项条件,雇主不会得到任何权利。

雇主权(Shop Rights)
其实,有时以上所述的界定是很模糊的。例如,雇员可能在下班时间还留在公司使用雇主提供的设备从事专案研究。他的发明创造是在自己的私人时间内进行内,并且不属於工作职责,但是他使用了雇主的场地和材料。

这种情况下,雇主拥有“雇主权”。“雇主权”是指雇主对新发明的产品或想法拥有非唯一的、免版税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发明者对新发明的产品或想法持拥有权,可以将这个产品或想法进行出售,但是雇主也拥有合法的使用权,而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资料来源:USLawChina美��法律联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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