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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法律关於离婚过程中债务分割问题(二)

来源:蒋丹宁律师 时间:09/18/2012 浏览: 8208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在离婚过程中债务分割的几个初步问题,本文接下来介绍分居后一些债务分割的问题。

1. 分居后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共同债务的情形:

 加州法律规定,分居后夫妻双方的收入或是所得为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如果一方用这部分的个人财产支付先前遗留下来的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讲,分居后用个人财产支付夫妻共有债务,在离婚判决最终划分财产时应该从共有财产得到相应的补偿。

 我们来举例说明这一问题:

 先生和太太向法院诉请离婚,分居后先生用自己的工资来支付车子的贷款。先生的工资在分居后成为其个人财产,而车子的贷款由於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而得到的, 属於共同债务。先生支付的这部分车贷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从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但是这种情形有一种例外,如果先生支付的车贷是每个月的贷款,不是整个贷款的总额, 而且该车辆是由先生在使用,则这部分车贷不可以从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

 这一法律原则还有另外两项例外:
 1) 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用来偿还共同债务的个人财产不得从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 2) 此项债务偿还是以赠与为目的,或是用来顶替小孩抚养费或夫妻赡养费的。

2. 分居后,双方约定一方可以从共同帐户中支取生活费用的情形:

 加州的案例法有判例表明,如果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在分居后从共同帐户中支取生活费用,此项生活费用的数额应该不超过当地合理生活费用的标准或是法院临时裁决的生活费标准,超出合理限度的生活费用要从当事人一方所获的共同财产中扣除。合理生活费用的标准一般由法院在临时抚养费和赡养费的裁决中予以规定。只有不超过合理数���支取的生活费用才可以从共同财产中得到支付而不必在最终判决时返还给共同财产。

 举例说明,夫妻分居时约定,妻子可以从共同帐户中每月支取生活费用。当地法院对临时生活费用规定为每月1000美金。如果妻子每月支取1000美金,离婚判决时,妻子不必返还此款项。如果妻子每月支取了2000美金,她则要在离婚判决财产分配时少分得500美金(1000美金的一半)。

 当然,此项获得返还的权利也可以由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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