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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儿童监护权简介

来源:郝琦律师 时间:09/13/2012 浏览: 12363

A. 监护权的基本依据– 儿童的利益简单的说,依据加州的家庭法,考虑到儿童的利益, 法院有权在夫妻双方正式离婚判决之前先做出子女监护责任和权利。 但是法院在做出次判决前一定要考虑几点:

1、儿童安全和健康因素- 这是法院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假如儿童的生活环境对他们不利,比如,家庭暴力,犯罪,性侵犯,酗酒,贩毒用毒等等, 那麽法院就定会将子女/儿童判给另外安全,可靠的一方。

2、和父母双方要保持经常和持续性的接触和相处– 当然, 不是每个家庭都那麽不正常, 多数离婚家庭是因为夫妻性格,理念不同而离异。 并不是一方不好才离婚。 另外,事实证明,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都积极参与其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对儿童的正常和健康成长都是有好处的。 因此,儿童和父母的持续性接触和相处也就是法院要考虑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

B. 监护权的几种方式
1、一方独自监护权– 也就是说父母一方具有绝对的权利,在为子女做任何决定的时候,比如,学校,医生,手术,药物,旅行等等,都没有必要同另一方请示,研究,同意。 另一方父母和可能只有探访权, 而没有任何决定权。

2、一方独自实际监护权,也就是说,子女只同一方父母居住,另一方父母有探访权的同时也有决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有实际监护权的一方要同另一方商量,共同做出有关决定。

3、完全共同监护权- 子女的居住安排基本双方一致(一半一半),双方的监护责任和权利都一致。

4、共同法律监护权- 双方的决定和责任权一致, 但是,居住安排不一定正好相同。

5、划分性监护权- 双方都有共同的责任和权利, 但是时间不同或者对像不同,比如,暑期由父亲来做主,冬季有母亲来作主; 父亲负责儿��,母亲负责女儿等等方式的安排。 在一方有决定权的同时,对方父母则有同等的探访权。

6、非父母监护权- 有时候由於种种原因,父母不适合有监护或者赡养权,比如,父母精神, 身体或者行为有严重问题等等, 法院也会把儿童的赡养权给与别人,比如,祖父母,阿姨,叔叔伯伯等等, 这种情况下,父母也可以争取探访权。

总之,法院的唯一依据是儿童的健康的利益,因此, 对於儿童健康和利益攸关的因素都要考虑到, 才能做出有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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