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的专利侵权这一样,外观设计也是一种发明创造。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任何人创作具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均可依法获得Design Patent专利。
有些企业在设计生产具有创意、装饰性的产品之前,往往会参考其他成功品牌来做范本。在大处也许不见得相同,可是细节部分往往暴露真相。殊不知,知名品牌早在第一时间就向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USPTO)报备登记。而这些企业已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人家的专利权。
知名品牌一般都会雇佣庞大的律师团队在各大网络平台上捕捉对手。发现有侵权嫌疑,通常会立即给该商家发送警告信,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接受一系列谈判条件。若企业罔顾警告,那会给对方制造继续打击的藉口,乃至最终被告上法庭。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产品立即下架,还可以要求提供产品供应链、生产商等上游资源,否则会上法庭提告,所在海外地区的厂商也不能幸免。若是这侵权行为坐实了,也许会殃及到其他的非侵权类产品。
对外观设计是否侵权需要全面与系统的判断,这是一个客观的过程,不能以被侵权人的主观角度来决定,而是以消费者的视角来整体评判。例如,乍看之下外观设计完全雷同或极其混淆;或者主体部分基本相同;或者虽有些微修改但是整体上近似,而且普通消费者极易混淆两种产品。以上情况则较易推定外观设计侵权成立。换句话说,若两者的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消费者也能区分,则侵权不易成立。当然,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向专利商标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为准。除了观察其外观设计之外,还要区分两者是否属於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种类。如果外观相似,但是并非同种产品,则难以判断为侵权。
除了诉讼费用高昂不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还有一条惩罚性赔偿条款。若被证明恶意侵权(willful patent infringement),有可能会被罚三倍赔偿(treble damages)。在陪审团或法院判定专利侵权的实际赔偿金后,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即根据自己的判断将赔偿金增加至多达三倍。而这种加倍赔偿取决於陪审团或法院对侵权故意程度的认定。侵权的故意或恶意一般是指「恣意的侵权行为」 ,通常是侵权人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公然地、不顾专利权人的利益的恶意行为。例如侵权人明知故犯,或者知晓专利的存在,却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要知道这条规则的目的是惩罚被告。虽说看上去是一条简单的条款,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却很复杂,遇到此类侵权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知识产权好比一种无形的财产,在商业行为中更被当作一种手段。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即使只是收到对方的警告信或律师函,尚未走入诉讼,依然不可小觑,应小心迎战。此外,企业应有为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意识,除了自保,更能抢占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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