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加州有关错定“员工”为“独立合约工”的诉讼 | 伍雄杰联合律师楼

法律 时间:09/14/2021 浏览: 10475
加州法律允许被错订为独立合约工的员工(本该按照W2雇员同等对待的员工)提出针对薪资及工时的诉讼。对雇主提出的求偿要求可包括:未支付的薪资、未支付的加班费、未支付的用餐及休息时间并加上罚金和利息。
在加州,对於“独立合约工”的基本定义是此人为他人提供服务,但对其服务内容有自我控制权。若有人提供另一人的服务并不符合此对於独立合约工的正式定义,则此人按加州劳工法应被视为“员工”。



这种辨别方式非常重要,因为加州薪资及工时法涵盖了包括加班费、最低薪资、及用餐和休息的保障。但这些都只适用於员工而非独立合约工。独立合约工并没有受到加州的超时工作及其他薪资及工时法保障。
然而,雇主不得故意避开加州薪资与工时法而称其员工为独立合约工,或者要求员工签属同意书表明自己为独立合约工。除非员工符合了法律上对独立合约工的定义,否则都必须依照加州劳工法界定为员工,并得到所有相关的保护和权益。
以下为如何区分独立合约工及员工的常见疑问的解答:

1. 依据加州雇佣法,独立合约工及员工之间有着什麽样的差别?
答:加州劳工法在传统上对於独立合约工的定义,是此人为他人提供服务,并且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况
A.此人得到承诺,对其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将得到一特定的报酬。
B.此人对於执行此一任务的方式拥有控制权。
若接受服务的一方控制了此任务的执行方式而非仅提出想得到的成果,两者之间就形成了雇主与员工的关系。

加州最高法院於2018年4月在Dymamex的判例中采行了所谓的“ABC测试"标准来决定一名工作人员是否该界定为独立合约工或是雇员。它预先推定所有工作人员都是员工,除非符合以下既有标准才可以被分类为独立合约工:
A.此工作人员无论按合约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不受雇主的控制与指示;
B.此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在其受雇的企业的一般日常业务范围之内;并且
C.此工作人员的工作按行业、职业或业务传统被视为独立合约工。
“ABC测试"取代了先前加州最高法院名为“Borello"的判例以包含多重因素的测定来决定一人是否为独立合约工或是员工的旧标准。



案例:陈先生经营一家贩售时装的网路公司,他完全不懂网页设计,因此以一笔固定酬劳雇用了李女士为他设计网页。陈先生很欣赏李女士的网页设计成品,便要求她之后也继续为他维持网页,并且每月支付她费用。李女士在自己的住家办公室从事所有的相关工作,同时也提供其他数名客户类似的服务。
李女士或许能被视为一独立合约工,因为对於如何完成网页的设计及维持,她并不受陈先生的控制和指示,同时这项工作不属於时装销售的业务范围,而且陈先生聘她做的网站设计工作是她自身从事的独立工作。

另一案例:李女士的网站设计生意逐渐成长,她发现自己需要帮手才能迎合客户的需求,因此她和刚从大学毕业并具有网站设计能力的张先生签约。李女士让张先生处理一些她手边比较简单的网页设计工作,他的工作时间每周并不固定,而李女士是按照他的工作小时来付他钱。张先生在她的办公室上班,她也在他完成工作时审查成果,且他们之间签署的协议中注明张先生为独立合约工。
按加州劳工法,张先生仍属员工,因为李女士控制了他的工作表现,在“ABC测试"中全部三项因素李女士都无法建立,因此不能将张先生分类为独立合约工,李女士必须依照加州超时工作法的规定,在他工作超过一天或一周既定时数时,支付他加班费,并且提供他例常的用餐及休息时间等。
2.如果我签署了作为独立合约工的协议书会如何呢?
答:在雇用协议中常常可见到所谓“独立合约工协议书",表明受雇者同意自己为独立合约工而非员工,因而不受薪资/工时及其他相关法律如工伤赔偿等加州员工可享之法律保障。加州法庭不会因为你签署了独立合约工协议书就认定你为独立合约工,这些协议在加州是无法用来界定雇用关系的。就算你签署了类似的协议书,你仍有可能被视为员工,关键在於你的工作性质及与你的雇主之间的关系是否表明了这是雇佣关系,及是否完全符合“ABC测试"。

3.如果我主动要求被当作独立合约工,我是否就因此失去了员工的身分?
答:就算员工主动要求、同意甚至签���合约指名自己为独立合约工,也接受了未经扣税的1099薪酬支票,也不能就此界定为独立合约工,也不会因此失去员工身分。

4.如果我的雇主将我错定为独立合约工以避开加州薪资及工时法规,我该怎麽办?
答:如果你相信你的雇主将你错定为独立合约工,而你在加州法律下属於非豁免类的员工,你就有权领加班费及享有用餐及休息时间。你的雇主不应对你施压或强迫你在上班以外的时间工作,也就是说你可以起诉雇主以得到过去被不当拒绝的加班费赔偿,加上利息和/或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若你未得到法定的用餐及休息时间,你有权依其未得到的用餐休息次数以每次赔偿一小时薪资为准来求偿,即某天没给你不间断的半小时用餐时间及上、下午各十分钟的休息时间,你那天就可以要求两小时时薪的索赔。



5.在加州,如果我对雇主针对被错定为独立合约工而损失的薪资与工时提告,我可以得到的赔偿可能会有哪些呢?
答:1)违反最低薪资的赔偿;2)违反加班费的赔偿;3)违反用餐及休息规定的赔偿;4)故意错定为独立合约工的赔偿;以及其它赔偿。
“故意错定”独立合约工是指在知情及自愿的情况下错定一名员工为独立合约工,以避开加州对员工身分的相关法律。其民事罚款是在$5000至$25,000美金之间,每错定一人会被视为一个违规情况。如果雇主因此而没有支付最低薪资或加班费,那麽该名员工就能追讨其被积欠的金额,并且加上利息和合理的律师费用。如果雇主的行为并非基於善意的过失,员工还可以索求定额赔偿金。

6.在加州,能对雇主提告的期限有多长?
答:加州一般的薪资与工时官司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从最新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员工是针对违反书面雇佣合约控告雇主求偿,诉讼时效则为四年。

7.在加州,如果我通报了雇主错定我为独立合约工一事,我的雇主可以开除我吗?
答:在加州,雇主不得因员工行使其在加州劳工法下的权利而报复员工,这包括员工在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通报其被错定为独立合约工之事。任何因员工提出薪资及工时的诉讼或通报有意错定为独立合约工而产生的报复行为(如开除、降职、降薪、减工时等)都属违法,包括非法(不当)解雇及打击报复。

8.联邦雇佣法下的独立合约工的定义是什麽?
答:联邦法下的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s)中并没有单一规则或标准来决定一名工作人员是否为员工或独立合约工,而是按以下列数种实际情况而定:
1)此人提供的服务所延伸的部分是否为此实体主要业务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此雇佣关系的永续性;3)此一被称为独立合约工之人在工作设施及设备上所投入的多少;4)此实体负责人对其工作控制权之性质与程度;5)此一被称为独立合约工之人承受利润及风险的机会大小;6)在开放市场与他人竞争中,自称为独立合约工之人为获得成功所需要付出的行动、判断、或前瞻评估所投入的心力有多少;及7)此商业组织及其经营的自主程度。
如果雇主违反了联邦法下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此员工可以追讨与未付及加上利息等值的预定违约赔偿金,这相当於双倍赔偿。

本文由伍雄杰联合律师楼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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