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决定在美国开公司的时候,如何选择正确的、合适的公司类型可能让您非常头疼。因为不同的公司类型,拥有不同的设立程序,不同的法律规定与不同的纳税方式,可参见在美国成立公司,如何选择公司类型。
接下来我们大家介绍美国最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以及其优缺点。
一、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的优点:
1、有限责任
与股份有限公司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的个人资产不必用於偿还公司债务。各位出资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在合夥或个体经营形式下,所有权人则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个人资产可能遭受风险。
2、交税方式灵活,没有双重课税
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一个独立於其所有人的法律实体,因此公司并不要作为单独纳税主体,而是可以把公司的损益转化成各成员当年的个人收成而体现在他们个人的税表中。当然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选择以公司作为主体纳税,同时在各成员纳税时扣除公司的亏损。这样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或成员个人名义报税,就避免了“双重徵税”。相比起来,C股份有限公司却会遭遇双重课税。所以如果您不想您辛苦赚来的钱双重纳税的话,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帮到您。
3、管理上更弹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多位成员组成的,而成员们通过签订一个经营协议来经营公司。这种协议的方式使公司管理上的更具弹性。而C股份有限公司却在管理上要严格按照法律设置机构,并划分各机构的权责,所以在管理的自主性就有难度。
4、成员限制少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人数和国籍不限。所以大陆人士,留美F1学生,B1/2 商务及旅游人士等都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S股份有限公司(S-Corporation)却在股东人数上和股本结构上有诸多限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100个,且它的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
5、文书记录工作少,节约成本
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并且进行记录。因此,其文书记录工作就少得多,这样公司在人力物力的花费都可以得到节约。
二、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的缺点:
1.转让有限制
许多州对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都规定要取得其它成员的一致同意,这就不利於股权转让。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而股权不可实现转让,这无疑会加重出资人的损失。然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票买卖实现股权的自由转让,从而转移风险减少损失。
2.存续时间有风险
在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公司成员的退出、退休或死亡都会影响到有限公司的存续,使公司发生关门风险。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可以不受影响,永久存续。
3.不利於上市
如果您设立公司并且今后有上市的计划,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就不太合适,因为投资者习惯於购买普通的股票而不是法定权益(Interest)。这对於希望上市来筹集公司发展资金的人士来说,愿望可能会落空。
世界上没有什麽最优的公司类型,只有最适合的公司类型。所以在您选择公司类型时,应当全盘考虑,权衡好利弊,并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从而帮您做出最明智的决定。我们的律师和会计师将帮您解决在成立公司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为您排忧解难,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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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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