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事馆面谈技巧
1. B-1短期签证:
所有第一次申请赴美的外籍人士都必须经过与领事官面谈。
面谈有助於领事官判断申请人是否属於下列不符合签证申请条件者:
• 是否属於不允许入境的外国人(Inadmissible Alien)
• 是否属於不可获得签证者(Ineligible to Receive Visa)
• 是否有移民倾向(Immigrant Intent)
在面谈过程中,领事官会对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进行检查和询问,询问问题是要确认申请者的身份和澄清一些疑问:
• 申请表格所填的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
• 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和齐全;
• 回答问题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有否说谎等;
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领事官都会遵纪守法、按规则办事。领事官所提问题的范围十分广泛,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工作、经济状况、社会背景以及政治身份等情况进行整体了解,查找申请者提交信息中的任何破绽。若领事官问到令申请人不快的问题,不要拒绝回答,更不要发火。因为领事官是在执行公务,申请人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领事官所提问题。申请人不要存有领事官故意刁难的想法,不宜与领事官发生争执。如有问题,最好向领事官坦白叙述,应以正确充分的理由使领事官明白你的处境,合情合理的要求是会被考虑和接受的。
回答领事官提问时的注意事项:
• 要问什麽答什麽,千万不要答非所问,也不要背事先准备好的演说词来回答问题。
• 一定要坚守诚实的原则,事实求是,如实回答,切勿说谎或夸大其词。
• 说话不能拐弯抹角,面谈时间短暂,对领事官的问话,要根据所提问题的主题来回答,尽可能集中重点,直截了当地来回答问题。
• 要注重事实及逻辑原则,以直接清楚的表达方式回答,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或前言与后语不相符。切勿用大概或可能等词语及推测方式来回答问题。
• 通常驻华美国领事官都懂中文,但如能用英文回答问题就更好。
• 要注意仔细听懂领事官的提问,不懂可请领事重复一次,听懂后再作恰当回答。
在仪表和着装方面的注意事项:
衣着要整洁,穿着应与申请人本人的职业和身分相称。面谈时要心情轻松,不要太紧张,要落落大方,表示诚意。应备全申请所需文件及身分证件。
面签需要携带的材料:
1. 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
2. 确认预约单(包含可以机读的签证缴费收据)
3. DS-160表的确认页
4. 美国签证照片
5. 如有必要,还需根据签证类别提供相应文件
6. 辅助材料
切记:在面签之前,一定要根据自己提交的资料进行演练,并将自己的信息熟记於心。
1. 中国大陆各大领事馆为曾经获签美国签证的申请人开办免面谈服务
曾经获得过B1(商务)、B2(旅游/短期访问)、F(留学生类)、J(交流访问学者类)以及H(短期工作人员类)签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签证时如符合条件即可将申请数据递交到提供此项服务的的中信实业银行分行。
某些签证类别的申请人还有下列具体限制:
• 再次申请F、J以及H类签证的申请人此次返回的学校、研究院或工作单位必须与上次申请时相同。
• 再次申请商务签证的申请人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应提供美方邀请函和访美日程安排。
• 从2004年12月13日起,持因公普通护照的申请人也可以开始使用免面谈递交签证申请服务。和其它申请人一样,这些申请人必须符合上述各种条件。此类申请人既可以通当地的外事办公室也可在当地的中信实业银行分行递交免面谈签证申请。
2. 上海美商会成员免面谈协议
美国领事馆的美商会成员免面谈协议旨在为美商会会员公司的雇员签证申请提供便利 (包括B-1、J-1、L-1 Blanket、H-1B、I类签证)。公司加入免面谈协议,则该公司雇员因公司业务需要在申请赴美商务签证时可免去面谈程序。
并非所有美商会成员皆有资格加入免面谈协议,公司只有在成为美商会成员至少 6个月后方能申请加入免面谈协议。申请加入免面谈协议的完整数据如於每月1日或之前递交,则将於当月15日前得到答复。领事馆保留批准或驳回申请及要求公司补交材料的权利。申请材料请全部送至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公司在申请得到领事处批准前无法为其雇员代办签证。
3. 关於台湾人士的免面谈要求
2005年7月,美国在台协会宣布了关於所有非移民类别签证申请的新要求。在新规定下,参加免面谈项目的人群缩小了许多。部分原来被允许不用面谈的人群现在则必须进行面谈,如集体签证或申请过签证的人群等。
而其可免面谈人群的具体要求只有以下两个:未满十四岁的申请人和年满八十岁的申请人。
五、领事馆签发和拒绝签证的相关依据
B-1签证的有效期的和能够进入的人数是由美国和该国的双边关系决定,对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要求。
考虑是否签发签证所依据的项目和要求:
1. 申请人是否仅在美国短期停留;
2. 申请人是否会在预期规定的时间里离开美国;
3. 申请人在美国之外是否有固定的长期住宅;
4. 申请人在美国是否将从事与商务有关的合法的活动;
5. 申请人在短期的停留后是否可以被另外的一个国家允许入境;
6. 申请人在美停留期间是否有足够的生活和经济保障。
拒签后重新申请:
因不存在正式的申诉程序,被拒签的申请人无法就个案提出异议。让签证官重新考虑申请的唯一办法是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申请人须重新预约面谈,重新支付签证申请费,重新递交申请表。再次面谈时,申请人须出示具有说服力的新证据,表明申请人与本国有着紧密联系。不要将相关材料直接寄往或送至领事处,申请人应在面谈时向签证官出示所有材料。再次申请未必就能获得签证。特别建议曾被多次拒签的申请人只有在个人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后再提交新的非移民签证申请。申请人在国内的各方面状况未发生重大改变,却一味坚持再次申请,则签证多半不会成功,只会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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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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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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