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B类签证是所有签证类型里面申请数量最多,几乎所有申请人都是自己申请,所以也是拒绝最多的一种签证类型。主要因为申请人不了解美国的一些相关规定,申请流程,申请条件,以及移民官在审核B-1各类商务签证时从哪些角度来审查。 B-1签证将来肯定会增加更多的申请人数,但同时移民官会更严格审查资料,决定是否发放B-1签证。
一、B-1签证概述
1. B-1短期签证:
国际贸易、商业活动:协商签订合同、参加展览(或会议)、短期培训、与供货商(或客户)洽谈业务,考察、采购(或销售产品)、谈判(或签订合同)、拜访供货商和客户、订购(或推销产品)、参加商务展出、商业人士出席法庭诉讼等的商务签证必须符合:9FAM41.31N.4-8或者OI§214.2(b)
商业会议、短期培训等:外国的团体或个人在美国建立子公司,去美国做市场调查,如E-2投资人考察市场须符合9FAM41.31N.6.7.
宗教活动:参加科学教育、学术专业、宗教或者商业活动(只要活动不超过9天,且在6个月内不超过5次),参加这些活动的人可从学术机构等收取临时酬劳:INA§ 212(q),8U.SC §1182(q);自愿参加宗教方面的服务工作,包括任何服务工作(例如木匠等),要符合条款:OI §214.2(b)(7)
出席法庭诉讼:商业人士出席法庭诉讼等商务签证必须符合:9FAM41.31N.4-8或者O.I.§214.2(b)
伴随雇主的家庭佣人:工作许可,非和约国的航空工作人员和国内的仆人如果在美国工作必须有工作授权许可,具体条款需符合:8C.F.R.§274.12(c)(17)
共同法律依据:
(1)无意在美国工作、学习,只是在美国作短期参观访问的申请人
(2)申请人在美国境外有固定的住址
(3)固定的住址、工作、财力证明必须真实可信
(4)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签证到期前会离开美国
(5)申请人所出示的在美国境外的工作、家庭和社会关系方面的证明
(6)某些申请人需要在入境港以即期汇票的形式提交保证金
(7)申请人赴美作短期活动需要携带适量金额的资金以保证申请人在美国期间无需从事雇佣活动
(8)持B-1商务签证的人首次获准的留美时间最长为一年,最长有6个月的延期
2. 适合人群:
国际贸易、商业活动:包括赴美考察、推销产品、参加展销会、签订合同、与供货商(或客户)洽谈业务、考察、采购(或销售产品)、订购(或推销产品)、拜访供货商(或客户)、谈判(或签订合同)、参加商务展出等与国际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人。
商业会议、短期培训等:包括到美国从事短期独立研究工作;参加科学教育、学术性(或商业性)会议;提供短期服务(或接受短期培训);参加国际性文体活动等。
宗教活动:包括受美国教会邀请到美国传教的人或者到美国弘扬宗教博大教义或精神的人,或者是同一宗教的教徒相互学习和促进的人。
出席法庭诉讼:包括小商业纠纷民事诉讼、家庭离婚官司、侵权、遗嘱继承、意外车祸人身伤害出庭、企业投资纠纷、商业诈骗案件出庭等上述案件相关重要证人,及相关案件的律师,或受律师邀请的证人等。但如果受美国检察官要求,甚至还可以申请U签证。
伴随雇主的家庭佣人:包括伴随美国公民雇主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或者是非移民身份雇主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二、B-1签证操作手册
1. 美国国务院认可的B-1签证持有人所能从事的活动:
国际贸易、商业活动:
美国国务院认可的B-1签证(国际贸易、商业类)持有人所能从事的活动有以下几种:
A. 外国雇主所雇佣的雇员(该雇员的薪水由境外提供,并非从美国取得)到达美国从事销售或是谈判合同等相关事宜。所从事的必须是以境外资产为基础的公司派到美国的代表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且必须与国际贸易有关,比如一家境外的计算机公司的代表到美国为其公司的产品签订销售合同谈判;
B. 外国雇主到美国购买商品、配件或是未加工的材料等活动,比如一家境外电子生产厂家派出的购买代理人员到美国购买用於国内生产使用的晶体管;境外公司的雇员到美国从事与该公司已有的服务和销售合同相关的活动,比如说境外公司的技术人员到美国维修一台产自该国的机器等;
C. 境外投资者到美国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投资的活动,比如向美国转移大笔资金等相关的活动;
D. 外籍商业人士出席专业的(或是商业的)会议、集会(或是一个行政的研讨会)。
商业会议、短期培训等:
A. 境外公司或美国公司驻境外代表处的雇员到美国与其合���者进行的谘询磋商活动。比如:
(1)在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为了解决合作中的细节问题或是消除分歧而进行磋商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当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合作开发一个项目时,举行会议协商各自所负职责是很有必要的。
(2)如果是美国生产商的驻境外销售代表,则需要经常回美国做有关销售情况的报告或者和同事讨论业务问题。
B. 外籍商务人士受外籍雇主的委派,赴美接受短期的业务培训。
C. 外籍商业人士出席专业的(或是商业的)会议、集会(或是一个行政研讨会)。
如果该商业人士是作为会议的发言人或者因为具有其他才能而参加会议,那麽他/她只能获得部分会费的退款,而不能因其所付出的劳动获得报酬。
D. 专业人士希望在美国寻求短期的工作机会。
为了积累必要的工作经验以获得在本国就业的优势,专业人士(包括工程师和其他具有大学学历的专业人士)可以持H-1签证到美国从事与其将要在国内所从事的工作相关的临时性工作。而要想申请到H-1签证,该专业人士可以先申请B-1签证,到了美国后如果寻找到了合适的临时工作机会,接下来他/她就可以让美国雇主为其提出H-1申请,从而能够被允许在美国从事临时性工作。
尽管国务院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获得B-1签证是可行的,但B-1申请人还是需要表明自己没有在美国永久工作的意图,一旦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就立刻回到本国申请能允许他/她在美国临时性工作的H-1签证。
要想支持B-1申请,最好的证明文件就是出具美方雇主发来的参加面试的相关文件,比如来自未来雇主的信件,上面明确表示提供的职位只是临时性的。否则这种状况下很难成功申请B-1签证。
E. 受雇於境外公司的外籍人士到美国开设或就职於驻美办事处、分公司或附属机构。
这种情况的前提是一旦此分支机构选定了合适的办公地址,该外籍人士将有资格获得L-1签证。
美国移民局在有证据显示该美国分支机构已确定办公地点(不管是租赁还是购买)之前,是不会签发给申请人L-1签证的。因此在办公地点确定之前,可以先申请B-1签证。
宗教活动:
证明该申请人非移民倾向的文件:
A. 申请人前往美国的理由,如参加一个合法的宗教活动。
B. 本次美国之行的详情,包括在美国的详细计划、停留时间、活动安排、申请人到达后的住所、行动路线以及证明其所从事活动的文件,如合同书之类。最好的证明方式是提供明确的旅行计划和酒店的预定单。
C. 由谁支付该申请人在美国的一切花费及经济支持的证明。签证申请人提供赴美费用安排的证明,如银行存款、旅行支票等,如果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宗教组织承担,则应提供花费及经济支持的证明;如果费用由邀请方承担,则应提交有关财务担保,填写I-134表格。
D. 申请人所申请的在美国的停留时间段是否符合其所申请的到美国所从事宗教活动的目的,或申请人所提出的在美国的最长停留时间是否为美国相关管辖部门所许可,在申请中应该陈述一个合理的停留期限而不是一个最长的停留时限。如果签证申请人只是到美国参加一个为期10天的宗教活动,那麽申请人就没有必要表达他/她有在美国停留6个月的意愿。
证明申请人将要赴美参加合法宗教活动的文件:
A. 发自美国教会邀请方的邀请函原件(包括身份证、姓名和籍贯),出示有关宗教活动的证据说明、在美停留时间以及由谁提供所有费用
B. 与美方教会组织签订的合同、其它协议或来往信件等证明与美国教会邀请方的合作关系
C. 受益人的访美目的
D. 受益人的行程安排
E. 出示美方教会组织的证明文件,比如:
• 美国国内税局要求合法宗教组织免除纳税资格的证明文件
• 根据国家法律形成合法宗教组织的文件
F. 出示所在海外宗教组织的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比如:
• 宗教组织所在场所的购房或租房合约
• 宗教组织室内外照片
• 宗教组织成员的名单(包括成员数目及目前接受佣金的人数)
• 宗教组织成员的经费来源证明
• 宗教组织出具的受益人的职务证明
• 宗教组织提供受益人在美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支持的证明
• 宗教组织的资产证明文件,如银行证明信、最近审计表等
• 宗教组织服务费支付方式或报酬
• 宗教组织免纳税证明文件,如该组织资产表、运作方式等
• 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合法宗教组织的文件
出席法庭诉讼:
境外商业人士前往美国参与和诉讼有关联的活动,包括小商业纠纷民事诉讼、家庭离婚官司、侵权、遗嘱继承、意外车祸人身伤害出庭、投资企业纠纷或商业诈骗案件出庭等等。
证明非移民倾向所需要的文件:
A. 关於这次美国之行详细而又明确的细节,包括被法庭要求在美国停留时间,申请人前往美国明确的理由:出席法庭诉讼,而且不得不去。
B. 这次活动安排和申请人到达后的住所,行动路线,证明其所从事活动的文件,如法院传票之类。
C. 签证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财力去支付他/她在美国期间花费:最好办法就是出示申请人已经预先支付的往返机票和已经付款安排好的住宿收据。
D. 签证申请人是否对此次去美有详细而明确的计划,如果申请人计划是不确定和模糊的;最好能够提供明确的旅行计划和酒店预定单;详细旅行路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此次旅行的详细材料。
E. 申请人所申请的在美国停留时间段,是否和申请到美国从事活动的时间相符合,或是申请人所提出的在美国最长停留时间是否为美国相关管辖部门所许可。如果签证申请人只是到美国参加一个只有几天的法庭诉讼,那麽就没有必要表达其在美国停留6个月的意愿。在申请中应该陈述一个合理停留期限而不是一个最大停留时限。
F. 申请人是否在居住国有稳定职业和商业关系,或是家庭的,社会的,文化的,或是其它关系足以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回国而不在美国停留。在美国之外有稳定工作或是经营一个实实在在的公司,它本身就是申请人将要回国的证明;申请人配偶和孩子也是申请人在完成工作后按时回国的证据;与本国确实存在财务关系,比如是大笔财产或是商业投资等;拥有固定住宅同样也是申请人回国的证据之一。
伴随雇主的家庭佣人:
A. 伴随美国公民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美国公民可以为他们的贴身仆人或家佣申请B-1签证,但仅限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a. 长期在美国境外居住或工作的美国公民,在他/她短期赴美期间可以为随行的仆人申请B-1签证,前提是他们在美国的停留时间必须少於6个月且赴美之前主仆雇佣关系已经存在。
b. 作为经常接受调派的跨国公司员工的美国公民可以在返美工作期间为其随行仆人申请B-1签证,前提是工作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另外,主仆雇佣关系必须在入境前至少6个月就已经存在,并且该仆人必须至少有一年工作经验且被支付报酬。此外,雇主必须和仆人签订合同,其中规定仆人享受免费食宿和劳工部依据相关标准制定的普遍工资,主仆双方任何一方想解除雇佣关系必须提前2个星期通知另一方。
B. 伴随美国永久居民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美国永久居民不能为他们的贴身仆人或家佣申请B-1签证。因为这些仆人必须表明他们的非移民倾向,并且出示他们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会返回原居住国的证据。然而,很显然,已经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将永远合法居住在美国,因此他们的仆人势必也随着主人长期居留在美国,所以他们的非移民倾向无从证明。
C. 非移民身份雇主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可以为他们的贴身仆人或家佣申请B-1签证。前提是该主仆关系在赴美之日前至少一年就已经存在,或者该外籍人士在数年内经常更换仆人,那麽作为B-1受益人的仆人必须递交材料以证明其具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且现时的主仆关系在赴美之前就已经存在。
2. 美国对中国公民发放十年有效的多次入境B1/B2签证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美国驻北京大使宣布,从2014年11月12日起,美国驻华大使馆和其它4个领事馆,以及美国驻世界各地的使领馆将为合格的短期赴美商务签证(B-1)和合格的短期观光、旅游签证(B-2)的中国公民颁发十年多次入境签证。在此之前此类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
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持有最长有效期(十年)B1/B2、B1和B2签证的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EVUS登记才能赴美旅行。被要求进行EVUS登记的旅客如果没有有效的登记,将不能获得登机牌或者经由陆地入境口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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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需要关注的相关问题:
(1)居留期限:大多数美国签发的B类签证都是短期的,按照现行法律,B签证首次获准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般为6个月; B-1签证根据申请人处理商务所需时间的长短给予不同的居留期限,通常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才会给予6个月以上的批准。
申请程序:B签证不同於其它非移民签证,可以直接向领事馆提出申请,无需返签。
家庭成员:B-1签证持有人不可携带随行亲属,如果其亲属前往,需申请B-2签证。
(2) 特殊问题:移民签证正在受理中。某些商务人士在申请了移民签证后,需要去美国从事短期商务活动,而此时,移民签证在等待排期,由於排期时间比较长,他/她也有合法的理由申请去美国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要想取得B-1签证就比较困难:理论上,只要领事馆确信申请人在其B-1短期商务活动结束后,能回到原居住国等待移民签证的签发即可,而实际操作中,通常这种情况会被领事馆拒签。因此,如若申请人正在申请移民签证,他/她需要慎重考虑是否申请B-1非移民签证。如果需申请B-1签证,提交申请时,要将能证明申请人和所在国紧密联系的数据一并提呈,以使领事馆确信受益人在B-1签证合法居留期限到期之后一定会回国的事实。
(3) 注意:以B-1签证改变身份的注意事项。由於B-1签证办理手续相对於其它签证简单,特别是相对其他职业移民类签证简单得多。有些申请人想以B-1 为跳板,进而申请允许在美工作类的签证,或是转换成学生身份签证。如果此类转换身份的企图被证实,有可能被认定欺诈,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为:因未持有与其意图相符的签证而被拒绝入境,所申请的签证与其入境意图不符,导致签证被拒;更有甚者,由於犯欺诈罪,而被永拒美国国门之外,虽有一些被拒入境的豁免条款,但是B类申请人只要请人只要证明他/她并不明确是否有意在美从事雇用或学习活动,并向领事馆官员表明其被雇佣或在美学习的可能性,这种B类身份仍是合理的。移民官会在B-1签证后附加一个注释,这个注释十分重要,没有它,移民局会怀疑改变身份的申请人有在美工作或学习的意图而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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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电话:1-800-985-1234(Amy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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