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迪凯律师:如何去除婚姻条件式绿卡及豁免

移民 时间:04/12/2018 浏览: 6036

一、条件式婚姻身份概述

条件式婚姻身份的定义,参见IMFA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1986。

1. 条件式永久居民的界定

按照1986年的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移民受益人即是条件式永久居民:

(1) 与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结婚,但到美国领事馆获得移民签证或移民局批准其调整身份申请的时候,结婚不到两年。但是,从目前的亲属移民排期来看,永久居民为配偶申请移民需等两年半才有配额,不可能拿到条件式绿卡;超过两年半面谈,拿到的都是永久绿卡。所以条件式居民的配偶只能是美国公民。
(2) 条件式婚姻身份者的跟随人员。

2. 符合如下情况的条件式居民可以与其配偶提出联合申请:

• 婚姻不具有欺骗性,并且依然存在,条件式居民的配偶愿意一起提出申请。
• 条件式居民和配偶分居,但是正试图和解,且其配偶愿意一起提出申请。
• 条件式居民和配偶分居,且和解失败,但还未离婚,且其配偶愿意一起提出申请。

3. 申请人子女如何去除条件式

如果申请人子女的条件式居民身份是在申请人得到同样的身份的同一天或在之后的90天内得到的,即可与父/母一起申请。如果不是,则不能跟随父/母一起申请,而需在其条件式身份满两年的前90天内向移民局递交去除条件式的单独申请。即使子女在条件式居留期间满21岁或结婚,也可以申请去除条件式。

与美国公民结婚未满两年的外籍配偶申请移民签证,一般得到的是有效期2年的条件式绿卡,即拥有的是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Conditional Resident),条件式永久居民可以享受一般永久居民的所有权利。不过,在两年条件式绿卡到期前90天内需与美国公民配偶一起提出去除条件式绿卡申请。如果不能联合申请,可以申请豁免,单独提出申请,该情形包括:婚姻终止、配偶死亡、受虐、极大困境以及子女单独提出申请。

(一)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夫妻联合申请

适用案件

(1) 条件式居民和美国公民配偶保持婚姻关系,联合提出去除条件式申请。
(2) 条件式居民和美国公民配偶分居,但是正试图和解。美国公民配偶愿意与条件式居民一起提出联合申请。
(3) 条件式居民和配偶已分居,在绿卡到期前90天内,和解失败但还未进入离婚程式,提出联合申请,条件是:
a. 婚姻不具有欺骗性(至关重要),但婚姻已经破裂
b. 婚姻已不可能再继续,并且夫妻双方没有和解的打算
c. 还未进入离婚程式,也没有进入正式分居安排(在美国有些州,夫妻分居要经过法律的正式许可)
d. 美国公民愿意与条件式居民提出联合申请

注意:去除条件式联合申请必须要在条件式居民身份到期前的90之内递交。申请人出於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时递交申请时,如有合理的理由,移民局仍会接受此逾期申请。

(二)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请(婚姻终止)

适用案件

(1) 婚姻开始是真实的,但是现已因无错离婚终止或依法废止,无法联合申请。
(2) 婚姻开始是真实的,条件式居民和配偶已分居,和解失败,但是否会离婚还不明朗,且申请人的美国公民配偶愿意一起提出联合申请,但是:
a. 在移民局审理期间,和解失败并撤回联合申请。
b. 和解失败后,拒绝参加面谈,虽然联合申请未撤回,但移民局将否决此申请。

注意:申请人应该在其条件式身份满两年的前90内就开始申请豁免,但是如果申请人的婚姻终止,那麽申请人就没有必要一定等到条件式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内这个时间段进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婚姻终止后就开始申请去除条件式。如果在两年条件式身份到期后递交申请的话,申请人还要提交一份解释其未能及时递交申请的原因的档,如果移民局官员认为合理,将会同意申请人推迟递交单独申请。

(三)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请(配偶死亡)

适用案件

婚姻是真实合法的,但申请人的美国公民配偶死亡,婚姻随着美国配偶的死亡而终止,无法进行联合申请。

注意:申请人应该在其条件式身份满两年的前90内就开始申请豁免,但是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死亡,那麽申请人就没有必要一定等到条件式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内这个时间段进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配偶死亡后就开始申请去除条件式。如果在两年条件式身份到期之后递交申请的话,申请人还要提交一份解释其未能及时递交申请的原因的档,如果移民局官员认为合理,将会同意申请人推迟递交单独申请。

(四)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请(受虐)

适用案件

婚姻是真实的,期间条件式居民身份的配偶或子女遭到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虐待,无法联合申请,此时需递交豁免联合申请。

受虐的条件式居民如果身份已终止,但尚未离境美国,或正处於驱逐程式中,也可申请豁免。无论申请人的婚姻是否存在,都可以申请豁免。申请人可能是与其美国公民配偶居住在一起,或者是已经离婚或者分居。

被身为美国公民配偶虐待,可立即提出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的单独申请。换句话说,若单独申请人能够证明婚姻的终止是由於其身为美国公民配偶的虐待导致其身体或精神上的创伤,并出示婚姻已终止的判决书,该单独申请即可被通过。

条件式居民身份的子女受到美国公民或条件式父/母的虐待,需要单独递交申请。

适用人群

对受害者实施或胁迫实施的任何虐待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就是受虐。受害者就是受虐人。这里的施虐行为包括:任何导致或将导致身体上或精神上创伤的强制性禁闭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任何形式的精神虐待或性侵犯,如强奸、性骚扰、乱伦(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强迫卖淫等。

如果子女是受虐者,无论他/她的条件式居民身份是否是在父/母得到相同身份的同一天或在之后的90天内得到的,都需要单独递交申请。

注意:申请人应该在其条件式身份满两年的前90内就开始申请豁免,但是如果申请人受到虐待,那麽申请人就没有必要一定等到条件式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内这个时间段进行申请,申请人受到虐待后就可以开始申请去除条件式。如果在条件式身份两年到期后才递交申请的话,申请人还要提交一份解释其未能及时递交申请的原因的档,如果移民局官员认为合理,将会同意申请人推迟递交单独申请。

案例一位华人女生与美国公民的先生结婚后,不幸遭遇暴力对待,只能躲藏度日。最后在华人婆婆的帮助下,委托我们律所结束了这段婚姻,重新开始在美国的生活。

(五)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请(极大困境)

适用案件

(1) 申请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所依靠的婚姻被移民局证明是不真实的。
(2) 婚姻开始是真实的,但因无法与美国公民配偶联系等情况而使婚姻不能终止,只能以极大困境为由申请豁免。
(3) 申请人的美国公民配偶不愿意一起提出联合申请,由於终止条件式绿卡身份会导致极大困境,而提出单独申请。

申请豁免的条件

a. 条件式婚姻身份的永久居民不符合联合申请的要求,需要进行单独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驱逐出境后将会导致生活极端困难。
(2) 婚姻是真实的,并非因为其身为美国公民配偶死亡而导致婚姻被依法废止或终止。虽然没能在条件式身份满两年之前的90天内,向移民局提交联合申请,请求去除条件式,但问题不在申请人。
(3) 婚姻是真实的,期间外国配偶或子女遭到美国公民配偶或父/母虐待,无法联合申请。虽然没能在条件式身份满两年之前的90天内,向移民局提交联合申请,请求去除条件式,但问题不在申请人。

b. 在禁止入境,递解出境和驱逐出境程式中的条件式永久居民,在对其禁止入境,递解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决定最终执行之前可以申请豁免。

注意:以极大困境为由进行单独申请,需要在即将被驱逐出境时向移民局递交申请。在因婚姻不真实而将被驱逐出境时,条件式居民身份的外籍人士不必等到其条件式身份到期前的90天,就可以进行递交I-751表格的单独申请。如果在两年条件式身份到期后递交申请的话,申请人还要提交一份解释其未能及时递交申请的原因的档,如果移民局官员认为合理,将会同意申请人推迟递交单独申请。

(六)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子女单独申请

适用案件

条件式居民身份的子女,其条件式居民身份的父/母死亡,可以立即单独递交申请。

如果条件式居民身份的子女的条件式居民身份是在其父/母得到相同身份之后的90 天内得到的,在其条件式身份到期的前90天递交去除条件式申请。即使子女在条件式居留期间满21岁或结婚,也可以申请去除条件式。

注意:I-751表格的申请必须要在条件式居民身份到期前的90之内进行。如果这段时间条件式居民在美国境外,则应该在返回美国的90天内递交申请。如果申请人出於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时的进行申请,如有合理理由,移民局仍会接受此逾期申请。

如果条件式父/母死亡,条件式居民身份的子女不必等到其条件式身份到期前的90天,只要一发生此情况,就可以进行递交I-751表格的申请。 

不同的移民局服务中心,办案时间不同,大致需六个月到一年半时间,并且经常变化。

二、申请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的操作流程

1. 递交去除条件式申请表I-751、相关档及费用到移民局。一个申请只有移民局接受后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递交。一旦一个申请被受理后,它将会被完全的审核,包括对递交的证据的审核。

2. 在成功递交I-751后,如果服务中心移民官员认为申请人的婚姻不是为了移民,而且申请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充足,则会豁免面谈并批准该申请。否则,移民局将会通知申请人前往移民局办事处参加面谈。在面谈时还有可能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档的原件,审核完毕后再退还给申请人。

3. 通过面谈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就将去除条件式,获得永久居民的身份;如果申请遭到否决,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被终止,移民局将对外籍配偶进行驱逐程式。

三、申请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的申请材料

申请文件:I-751申请表格,绿卡,申请费用,原I-130批准通知书的影本、婚姻真实性的证明档,如结婚证、夫妻共同房产、共有银行帐户(信用卡和联合帐户支票)、小孩出生证、保险的保单,共同出行的旅行票据、共同投资生意和联合报税等。

另外亲朋好友、雇主、教会的兄弟姐妹们写的宣誓书,可以佐证你们的夫妻关系,至少提供两份以上。

如果是配偶死亡,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如果是婚姻终止,需提供结婚证,离婚判决书,婚姻真诚合法的相关文件等;
如果是受虐情形,需提供受虐证明,如员警记录、医疗诊断记录、家人及朋友的书面证词等。
如果符合极大困境,需提供极大困境证明,如医疗记录、疾病证明、原居住国经济政治状况说明等;

四、递交申请后其他事宜和可能发生的情况

1. 豁免面谈

按照移民法要求,移民局服务中心将会再次审查1-751表格来决定是否与申请人面谈。如果服务中心移民官员认为申请人的婚姻不是为了移民,而且申请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充足,则会豁免面谈并批准该申请。否则,移民官将会把申请发送至离申请人居住地区最近的地方移民局办事处,由地方移民局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面谈。

注意:一般来说,因婚姻终止、配偶死亡和受虐,而豁免联合申请的情况都不能豁免面谈。因极大困境而豁免联合申请,申请人必须亲自到移民局通知的面谈地点参加面谈。

2. 申请未决时

申请人的绿卡只在他/她成为永久居民后的两年内可以用作工作和旅行的有效证明,在去除条件式申请审理期间就会到期。

在两年条件式居民身份到期时,过期的I-551I-751申请表的收据可以用作工作许可和境外旅行的证明。

递交了去除条件式申请的条件式居民,会收到申请批准通知书(I-797表)。凭藉此表,条件式居民身份就可以延期一年,并可以在这一年中工作和旅行。

条件式居民在递交I-751申请表后收到的I-797表上会写有“临时的外籍人士登记卡延期一年”,I-751申请表递交后的这一年内,地区办公室可以完成面谈程式,并对案件做出判决。条件式居民的过期绿卡(I-551表)和有效的I-797表可以作为其在美国的身份证明。

注意:条件式居民的子女会遇到一些特殊的问题,因为他们虽然包括在父母的申请中,但却没有被列在I-797上。对於这种情况,正等待申请批准的子女旅行前应该到当地的移民局办事处(事先需要与地方移民局办事处进行预约),在护照或I-94表上盖临时的I-551章。

3. 面谈失败,身份终止

若申请人未能参加面谈,按照移民法规定,其条件式居留身份将在其两年居留期到期时自动终止。申请人将被书面告知其身份的终止及其原因,并进行驱逐程式。在驱逐程式中,申请人可要求重审,但要说明未能同时参加面谈的原因。若移民官员认为申请人递交的关於豁免面谈或是面谈改期的书面请求的理由能够被接受,则会同意该请求,重新安排面谈时间。

4. 条件式绿卡身份的终止

(1) 婚姻被依法废止或终止,并且不是因为美国公民配偶死亡,而申请人又未在两年身份到期前提交豁免联合申请。
(2) 移民局认为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移民。
(3) 当初申请移民时,受益人曾付给申请人一笔费用或进行了其它交易,而此费用或易并不是为了支付律师费或申请费。
(4) 未在条件式绿卡两年到期前90天内申请去除条件,绿卡身份自动终止。
(5) 未参加递交申请后的面谈,移民局将在受益人进入美国满两年时终止其永久居民身份。
(6) 去除条件式的申请被否决或面谈失败。

5. 逾期判定

(1) 未及时申请去除条件,在其条件式身份满两年后算为逾期居留
(2) 绿卡身份到期后提出去除条件申请,移民局接受了,则算没有逾期居留
(3) 绿卡身份到期后提出去除条件申请,移民局不接受,则算为逾期,并且逾期时间从其绿卡身份到期日算起
(4) 及时申请去除条件,但被移民局否决,在其等待期间绿卡身份到期的,不算逾期居留
(5) 在两年条件式居民身份期间,移民局终止其身份,从终止日开始算为逾期居留

注意:如果从逾期到离境超过六个月,必须三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入境美国;如果逾期超过一年,必须十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入境美国。

6. 重审

如果申请被拒,申请人不能进行申诉,并就将被驱逐出境,但在驱逐出境的命令最终下达之前,申请人可以要求移民法官重审被拒的申请,重审期间,移民局必须证明申请被拒是因为当时提供的资料不确切,或者事实与申请人所陈述的不相一致。

7. 处罚

(1) 如果你蓄意地伪造或是隐藏事实性的材料,或是递交伪造的材料,移民局将会否决你正在进行的申请,并且可能导致你无法获得其他移民利益。另外,你将会面对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甚至还会受到刑事诉讼,一般是处罚25万美金,还要入狱5年,刑满出狱后马上递解出境。
(2) 停留逾期的处罚:绿卡身份终止后必须离开美国,若逾期超过180天,后又自动离境,3年内不得再次入境;若逾期超过1年,10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五、注意事项

1. 在取得条件式居民身份时,移民局会提醒两年条件式婚姻身份快到期的90天内需去除条件式,但是不会第二次提醒,所以自己要把握好时间。但是出於申请人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时递交申请时,且有合理的理由,移民局仍会接受此逾期申请。

2. 符合单独申请情形时,无须等到其条件式绿卡两年有效期满前90天递交。

3. 无论是单独申请还是联合申请,出具充分的材料证明婚姻真实性是关键。

4. 申请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待决期间可以申请归化入籍。

5. 豁免申请通常都需要面谈,面谈时需证明婚姻合法性及离婚的确实性,无法证明时,申请将遭拒绝,申请人会失去身份,并被驱逐出境。

6. 如果申请人子女的有条件居留身份是在申请人得到相同身份的90天后得到的,即不能跟随父/母一起申请,需单独递交申请。

7. 如果条件式居民父/母死亡,子女可以立即递交申请。

以上是对申请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的介绍,如有这方面需求,可以查阅我们DIY平台的相关操作指南:
《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请操作指南(婚姻终止)》
《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请操作指南(配偶死亡)》
《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请操作指南(极大困境)》
《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豁免申请操作指南(受虐)》
《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子女单独申请操作指南》
《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夫妻联合申请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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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电话:1-800-985-1234(Amy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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