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子女抚养协议
从广义上讲,子女抚养协定是父母双方根据各自享有和承担的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书面协议。普通惯例和州法一般称之为“监护决定”。
无论所制定的子女抚养协议是怎样的特点,都必须确保该协议符合所在州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得到法院或执法机构的认可和实施。
子女抚养协议至少应该规定父母双方将如何满足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以及将如何承担其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因此,一份子女抚养协定应该包含的基本内容为:
• 子女的居所;
• 子女在医疗、牙科、眼科方面的保健治疗;
• 诬蔑性评论;
• 抚育子女的继续性;
• 子女假期的安排;
• 子女教育安排;
• 为子女购买保险方面的计画安排;
• 父母双方为子女进行决策的权利安排;
• 父母双方的争议解决方案;
• 对子女监护方式的计画安排。
父母协商子女抚养协议的优点:
(1) 最低限度地牵扯到法院
(2) 增加公平性
六、配偶赡养费的支付
配偶赡养费,是指夫妻分居或离婚以后,夫妻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用以帮助其维持生活的费用。在加州,配偶赡养费又可表述为“生活费”。
配偶赡养费的类型:
1. 临时性赡养费
2. 复原性赡养费
3. 长期赡养费
4. 补偿性赡养费
5. 一次性支付赡养费
确定配偶赡养费的考虑因素:
当夫妻双方无法就配偶赡养费的问题达成一致协定时,法官通常会根据法律规定来裁决是否需要支付配偶赡养费,并确定其具体支付数额。通常情况下,法官在裁决该问题时会考虑下列因素:
• 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即婚龄;
• 夫妻双方各自的生活必需、收入或收入能力、以及支付能力;
• 有监护权一方父母参加工作是否影响照看子女;
• 夫妻双方各自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 夫妻双方各自的资产和债务状况;
• 夫妻一方是否曾帮助另一方接受教育、培训、工作或职业执照;
• 夫妻一方为家庭或子女而放弃工作是否对其事业造成不利影响;
• 配偶赡养费的税务影响;以及
• 该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尽管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配偶赡养费,但对於那些婚龄较短,或夫妻双方没有子女且双方均可以经济自立的个案,法院可能不会授予配偶赡养费。
根据加州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存续时间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可称为较长婚龄。但在某些情况下,少於该期限的婚姻龄也可认定为较长婚龄,相反地,那些夫妻双方婚龄虽然较长,但其间却经历较长时间地分居的状况,法院也可能并不认定其为较长婚龄。
配偶赡养费随着时间可能会保持稳定、提高、或减少,有时甚至会降低至“0”。无论是在夫妻双方协定赡养费问题的情况下,还是由法院确定是否授予赡养费的情况下,又或是法院对赡养费命令进行修改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应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仔细考虑清楚后,再作决定。
七、提请简易离婚前的准备
选择适用简易离婚程式,当事人必须谨记下列几个日期:(1)结婚日期;(2)分居日期;(3)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的日期;(4)预期可获得最终离婚判决的日期。
在对财产及债务进行分配之前,夫妻双方必须首先进行财产清算,因此,在准备提起离婚程式之前,应留足充分的时间来对财产和债务进行罗列。但在此之前,有必要了解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夫妻共有债务的具体范畴。
八、简易离婚程式
1. 获取表格。可以到县书记员办公室领取表格,也可选择从法院网站下载。
2. 简易离婚相关工作表格的准备
3. FL-150表格,即《收入和开支声明》的准备
4. 《财产处理协定》的准备与签署
5. FL-800表格,即《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的完成
6. 《财产处理协议》与《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的装订
7. FL-820表格,即《判决请求书、离婚判决书和判决生效通知书》的准备
8. FL-830表格,即《撤销简易离婚申请通知书》的准备
9. 法院递件程式
10. 申请费的支付
11. 认真保管所有档,经过6个月等候期
12. 最终离婚判决的申请
13. 离婚判决书的下达
九、协定离婚程式
1. 获取表格。可以到县书记员办公室领取表格,也可选择从法院网站下载。
2. 法院递件程程式
3. 法院费用的豁免。在离婚程式中,如果你无力支付申请费等法院费用,还可请求法院豁免该费用,并且你的配偶也享有该权利。
4. 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
5. 财务申报
6. 申请离婚判决的方式
7. 离��判决表格的提交
8. 离婚诉讼的终止
十、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的比较
虽然简易离婚与协定离婚都需要当事人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
• 简易离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并需双方在公证人或法庭行政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该简易离婚联合申请;而在协定离婚程式中,当事人一方便可提起离婚程式。
• 简易离婚程式不存在传票送达程式,因此,简易离婚程式等候期一般自当事人向法院提请离婚之日起计算;而协定离婚程式却需要提请离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因此,等候期一般自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计算。
• 在简易离婚程式中,当事人双方均须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以及要求法庭指令的权利,但夫妻双方获取配偶赡养费的权利并不会因此而消灭,简易离婚判决会保留双方的该项权利,也就是说,在将来的任何时间,任意一方当事人都可向法庭提交正式的档请求通过法庭听证来获得配偶赡养费指令;而协定离婚程式却没有关於配偶赡养费和法庭指令的此种限制。
• 因为简易离婚程式中不存在法庭审理或听证,所以选择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下达离婚判决后均无权要求法庭进行重审或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通过协定离婚程式获得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却可要求法庭进行重审或提起上诉。
十一、相关建议
在加州,简易离婚程式无需进行法庭听证或审理,当事人也无需出庭,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解决所有离婚事项,也可以不需要律师而自己解决问题。但离婚毕竟关系着夫妻财产和债务的分配与承担,需要当事人双方在此问题上达成对双方来说都较为公平合理的协定,这无疑成为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原因所在。同时,为保证自身的最大利益以及简易离婚程式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情况下谘询一下律师或相关的谘询服务机构,无疑也是明智的选择。
那麽,律师或服务性谘询机构到底可以在哪些方面帮助你呢?
1. 审核你的个案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离婚程式;
2. 为您解决离婚过程中的各种“疑难杂症”,如财产协议书的公平与否,夫妻共有财产及个人财产的性质判决,等等。
在我们DIY平台http://www.usldiy.com/可以阅读相关操作指南:加州简易离婚指南/加州协定离婚指南
更多资讯,欢迎收听我们网上讲座《加州离婚方式: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0569347425.htm?shareKey=e7a21739c4eb1fdd45455946e5a70325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电话:1-800-985-1234(Amy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美、中、台三地连线,跨国律师团队服务,精通移民、加州合法注册公司。律师亲自处理所有文件,陪同移民局面谈,精办绿卡申请。
打开微信,使用 “扫描QR Code”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