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迪凯律师:加州离婚方式: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二)

法律 时间:04/06/2018 浏览: 3026

四、财产与债务的分配

加州是明令采用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州。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制,就是指在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期间获取的任何财产,都属於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不论该财产是由哪一方的劳动获得,也不论其它来源,夫妻双方均各自享有一半的权利。但是,夫妻双方也可通过签署有效的书面协 议的方式,把原本应属於“夫妻共有财产”的财产转变为其它形式拥有。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获取的财产应属於个人财产,应由获得该项财产的一方配偶单独拥有。

因此,要确定具体的财产范畴,当事人应首先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有个清晰的认识,这段期间是指自结婚之日起到夫妻分居之日止。在有些情况下,要确定夫妻分居时间可能并不那麽容易,大多数情况下,分居日期即是指夫妻双方停止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时,当事人也可选择将双方确定离婚的日期认定为夫妻正式分居的日期。

根据加州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夫妻共有债务的具体范畴如下:

(一)个人财产

所谓个人财产,是指仅属於夫妻一方所有、且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配的财产。在加州,个人财产包括:

• 婚前所得财产;
• 夫妻一方在任何时间通过赠与方式获取的财产;
• 夫妻一方在任何时间通过继承方式获取的财产;
• 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所得财产,以及因个人财产而获取的租金、利润、或其它收益;
• 夫妻分居之后获取的财产。

另外,如果你或你的配偶曾将个人财产投资于或用於夫妻共有财产,那麽你或你的配偶均有权要求退还这部分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通过非正式方式达成的财产分配协定并不能使夫妻共有财产转变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法院下达正式的财产分配指令,否则夫妻双方将继续对该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均等的权益。

(二)夫妻共有财产

由於个人财产本就仅属於夫妻一方所有,因此,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通常仅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

所谓夫妻共有财产,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任何财产。夫妻共有财产通常应包括:

• 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共同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获取的所有财产;以及
• 夫妻任意一方使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购买的任何财产。

因此,夫妻共有财产实际应当包含的范畴通常要比当事人自己所以为的要多。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所得的假期薪酬、养老金、员工认股权、税款返还、保单权益、以及智慧财产权等都属於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夫妻一方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工伤赔偿金等在某些情况下则属於其个人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属於夫妻双方平均共同所有,而不论该财产是由哪一方配偶取得,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平均分配。夫妻双方可在其《离婚协议书》中通过任何形式来分配其夫妻共有财产,只要其分配方式对当事人双方均显公平即可。但如果交由法官来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那麽夫妻双方将分别获得均等份额的财产。

(三)准共有财产

当夫妻双方从财产公平分配制州搬迁到夫妻共有财产制州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可追溯到其在财产公平分配制州时的婚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财产,而在财产公平分配制州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即为准共有财产

准共有财产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四)混合财产

所谓混合财产,是指包含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财产。尽管关於财产的一般规则都是非常明确的,但当存在混合财产时,夫妻双方便很容易产生争执,而且也较难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配。因此,能够从混合财产中明确区分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便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

(1) 变更财产性质
在夫妻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共识或制定协定的情况下,可以将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也可将夫妻共有财产转变为个人财产。但是,於198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这类变更财产性质的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否则无效。而对於在此之前所达成的转变财产性质的口头协议或共识,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才可认定其效力。

注意:即使财产性质没有得到有效变更,夫妻一方仍可通过财产偿还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财产追溯

为从混合财产中明确区分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你可对这项财产进行追溯,即明确财产的产生��其支配结果。

(3) 个人财产的退还

自1983年以后,如果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用於购买或改善夫妻共有财产,那麽,在该个人财产可以追溯的情况下,该配偶有权要求退还这部分财产;而且这部分财产将不被认定为是赠与,除非存在书面证据。

通常情况下,可退还的款项包括首付款以及其它可以降低购买或改善夫妻共有财产所需贷款本金的支付款。但是,用於支付利息、保险、税款、或生活费的支付款并不包含在可退还款项的范围之内。

可退还款项不得要求加付利息或对其价值进行调整,可退还款项的具体金额仅限於其所支付的数额及其当前净值。而用於生活开支或假期开支的个人财产,以及用於改善对方配偶个人财产的个人财产不得要求退还。

在1984年1月1日之前,用於夫妻共有财产的个人财产被认定为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除非夫妻双方存在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共识”表明这部分个人财产将来需要退还。

(4) 夫妻共有财产的退还

当夫妻共有财产用於一方配偶接受教育或培训且该配偶的收入能力因此而得到极大提高时,可要求将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连带利息予以退还;但用於普通生活开支的夫妻共有财产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用於支付其前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抚养费,那麽,也应退还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但所需退还的财产应从该配偶不作其它用途的个人财产中进行支付。

(5) 其它

如果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为对方配偶购买贵重礼物,那麽,该配偶有权要求退还这部分财产,除非其通过书面形式声明将该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由於“贵重”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概念,因此,其具体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夫妻分居之后,如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用於偿付夫妻共有债务,或用於改善或保存夫妻共有财产,也可能需要退还这部分个人财产。但如果仅仅是该方配偶自己决定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改善,那麽具体退还额仅限於该夫妻共有财产市场价值的实际增长部分。

(五)夫妻共有债务

所谓夫妻共有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欠付的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共有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由任意一方或双方共同引起的所有尚未偿付的债务。如:在夫妻双方结婚以后共同生活期间,以信用卡方式购买家俱,那麽,该信用卡债务中的未偿付余额部分即属於其夫妻共有债务。

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州,关於债务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应负责偿付婚姻存续期间引起的所有债务,除非该债务发生时,债权人已确定仅由一方配偶负责偿付,或该债务的产生与对方配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例如:夫妻一方申请信用卡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在申请书中明确表明其为未婚身份或声明其配偶的收入对此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那麽在这种情况下,当该配偶无法偿付其信用卡债务时,债权人便无权要求对方配偶代为清偿。同样,如果夫妻一方贷款与公司同事到义大利旅游,而其配偶则待在家中,那麽,当其无力清偿贷款时,由於该债务的产生与对方配偶不存在任何的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对方配偶进行偿付。

• 夫妻双方通常不负责偿付对方配偶在婚前或长期分居以后引起的债务,但是引起债务一方配偶所享有的、包含对方配偶收入在内的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中的那部分财产,可用来偿付其在婚前引起的债务。

注意:如果你与配偶在结婚之前就已同居,并且希望对财产及债务有一番更加详细的了解,那麽,你可能需要谘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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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电话:1-800-985-1234(Amy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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