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的终止
离婚、法定分居、与宣告婚姻无效是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不同的途径,但无论哪一种,都需要经过法院判决,而且法院在下达判决时,还需解决夫妻间的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方面的问题。
从程式上来说,离婚程式可大致分为两种,即普通离婚程式和简易离婚程式。
所谓普通离婚程式,即是指需要进行法庭审理才可获得最终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式。普通离婚程式大致包括两类,即:争议性离婚和协议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或最终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定,那麽该离婚案件即属於协议离婚。因此,如果对方配偶在接收到送达的传票与离婚申请之后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书,且没有出席法院听证,即缺席离婚,那麽即使夫妻双方不存在任何书面协定,那麽该离婚程式也应认定为是协定离婚程式。
所谓简易离婚程式,即是指无需经过法庭审理即可获得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式。因此,与普通离婚程式相比,简易离婚比较简捷、经济,但其适用也存在诸多条件性要求和限制。
美国各州法律均对离婚程式做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本次讲座主要向您介绍加州的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的相关问题。
二、加州离婚概述
1. 居住要求和管辖法院
美国虽然不存在像中国这样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却也并不表示当事人可以向任一州提请离婚,美国各州法律在这一问题上都规定了一定的居住要求。
所谓居住要求,即是指只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该州居住满一定期限,便获得在该州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而该州相关法院也才相应地具有对该案双方当事人及其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根据《加州注释法典》相关条文之规定,要在加州提请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
•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加州;且
•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最近的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县(County)。
因此,如果你与你的配偶在向法院提请离婚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都居住在加州,但在提请离婚前至少3个月却居住在不同的县,那麽你便可向你或你的配偶所居住的县提起离婚诉讼。
但如果你与你的配偶都不符合上述居住要求的规定,那麽你也可先向法院提请法定分居,因为法定分居程式的提起无需满足居住要求的规定;然后,在你或你的配偶满足上述居住要求之后,你再向法院提交“修正申请”请求离婚判决。
根据《加州注释法典》相关条文之规定,加州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为:高等法院。
2. 法定离婚理由
所谓离婚理由,是指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定事由。在美国,无论是过错离婚制州,还是无过错离婚制州,都要求提请离婚一方配偶说明离婚理由。
那麽,到底什麽是过错离婚,什麽又是无过错离婚呢?
所谓过错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请离婚时,必须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才可获取法院离婚判决。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包括:
• 残酷,造成对方配偶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
• 通奸;
• 遗弃配偶达一定时间;
• 夫妻一方被监禁达一定年限;
• 夫妻一方因自身问题而无法进行性行为,并且在婚前隐瞒了该情况。
所谓无过错离婚,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可获取法院的离婚判决。
1969年,美国加州成为美国(乃至西方世界)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在此之前,获取离婚的唯一方式是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或因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
而今,美国各州一般都允许无过错离婚,但当事人仍需提出一个符合提请离婚所属州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在大多数州,只要声明夫妻双方无法相处便可构成离婚的理由,一般情况下,这些可被接受的离婚理由包括:无法相处,无法协调的差异,婚姻完全破裂。
加州是无过错离婚制州。根据《加州注释法典》相关条文之规定,加州的法定离婚理由包括:
• 无过错离婚理由:双方存在无法协调的差异,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
• 普通离婚理由:夫妻一方患有无法治癒的精神疾病。
3. 等候期
所谓等候期,是指自当事人提交离婚申请书或向对方配偶送达传��之日起,到法院下达离婚判决或举行法庭听证审理,其间必须经过的法定期间。美国各州在其相关成文法中大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等候期的设定目的大致有两个:一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协调或调解,从而确定其婚姻是否确已无法挽回;二是使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处理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宜。
美国各州关於等候期时间长短的规定各不相同。根据《加州注释法典》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自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或向对方配偶送达离婚申请和传票之日起,到法院下达离婚判决或举行法庭听证审理,其间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
注意:如果您是基於与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结婚而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国人,那麽在婚姻缔结两年之内离婚,则有可能会被驱逐出境。
三、您适合简易离婚或协议离婚?
在加州,夫妻双方当事人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可适用简易离婚程式:
1. 夫妻双方都已阅读并完全理解《简易离婚资讯手册》(可自各县的书记员办公室获取该手册以及离婚所需表格,也可自加州法院的网站下载获取);
2. 自结婚之日起,到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之日止计算,该婚姻存续时间不超过5年;
3. 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4. 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未满18岁的子女;
5. 妻子现在没有怀孕;
6. 夫妻双方都不存在任何的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
7. 夫妻双方拥有的夫妻共有财产的价值不超过$33,000(不包括汽车、卡车等的价值在内);
8. 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个人财产的价值都不超过$33,000(不包括汽车、卡车等的价值在内);
9. 夫妻双方的夫妻共有债务的价值不超过$5,000(不包括汽车、卡车等所负债务在内);
10. 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在提请离婚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该州,且在提请离婚前最近的至少3个月内在提请离婚所在县居住;
11. 夫妻双方已达成关於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的书面协定,或夫妻双方共同声明不存在需要分配的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
12. 夫妻双方都已签署了《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以及执行离婚协议所需的其它所有档;
13. 因存在严重且长期无法协调的差异,夫妻双方都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14. 夫妻双方都同意适用简易离婚程式而非普通离婚程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15. 夫妻双方都明白下列事实:
• 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之后,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在此期间,夫妻任意一方都有权终止该简易离婚程式;
• 6个月法定等候期过后,只有在夫妻任意一方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最终判决请求书、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生效通知书》(FL-820)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才可正式结束;
• 除非夫妻双方在财产处理协议中约定,否则在离婚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当事人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配偶向自己支付金钱或赡养费;
• 选择简易离婚程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都必须随之放弃适用普通离婚程式所应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如要求法院进行重审或提起上诉的权利)。
针对加州离婚方式,我们后续文章还会再介绍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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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电话:1-800-985-1234(Amy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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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台三地连线,跨国律师团队服务,精通移民、加州合法注册公司。律师亲自处理所有文件,陪同移民局面谈,精办绿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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