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亚洲的移民,往往误把“家暴”当为“家事”,而没有意识到家暴行爲是违法行爲。有些人甚至抱着“家丑”不外扬的心态,遇到或目击“家暴”不欲或不敢报警。
家暴者若构成刑事罪行,会被政府检控,若被判刑轻则罚款及监守行爲,重则可被判入狱。
绿卡人士,若被判家暴罪,严重者服刑后被转往移民局拘留中心,进行驱逐出境(removal)程序。爲人父母者,若过去五年内被判家暴罪或有家暴行爲,家庭法第3044条,假设家暴者若获得小孩抚养权,是对小孩的利益有害的,因此不给予家暴者小孩抚养权,除非家暴者能提出理据反驳假设。
笔者最近办理一个案,客户与丈夫在街上争吵,原因是丈夫强抢客户手中的婴儿上自己车。客户一时失控,爲了夺回婴儿与丈夫拉扯,途人报警。丈夫上衣被拉破,身上有抓伤。客户被刑事检控,虽然最后没有以家暴入罪,但承认较轻的攻击罪,刑事法官颁禁制令,禁止客户接触或靠近对方,但可就小孩抚养问题与对方作简短接触。客户受到对方严重骚扰,向家事法庭申请离婚时在法庭外被对方堵截。客户决定申请家暴禁制令。由於对方不欲与客户就小孩抚养权及互相禁止接触达成和解,家事法庭就禁制令开庭数次。
法官在休庭时看到丈夫拒绝让客户抱抱小孩,法官结案时特别强调此情况,并质疑丈夫的供词的可信度(credibility),结果判予客户禁制令,有效期与客户在刑事法庭被禁制的命令一样。客户获得的家暴禁制令,抵消了她的刑事禁制令,亦反驳家庭法第3044条的假设等同成功,算是与对方扯平手,没有影响客户的小孩抚养权。由於客户愿意与对方平分抚养权,法官就判予双方的抚养时间各占一半。
按笔者的办案经验,对於有家暴刑事纪录的父母,家事法法官会较倾向给予另一方法定(legal)及居住(physical)监护权。但即使没有刑事纪录,法官亦可以按事实证据判定是否有家暴行爲,但法官的判决标准就可能因人而异了。笔者经办的案件中牵涉家暴指控的两宗个案,两位法官有截然不同的裁决。
第一个个案:小孩对法庭委任的监护权评估专家说父亲在家里曾使用暴力,包括粗言秽语责駡母亲及向母亲吐口水,动怒时摔东西。法官相信父亲曾有类似行爲,但父亲没有针对小孩使用暴力,所以,父亲享有同等抚养权力,只命令父亲接受家庭及控制愤怒的辅导课程。
第二个个案:父亲与他的妈妈前往母亲家探望婴儿。双方家庭爲了喂食婴儿发生冲突,初而口角,继而动武。母亲报警。双方家庭成员都有轻伤,齐齐被带去警局,最后双方都未被刑事检控。在家事法法庭上双方就肢体冲突一事作供。法官听审后认爲双方的供词都存有不实成分,
但法官认爲父亲不应手抱着婴儿时与岳父打斗,所以法官判予母亲获得婴儿的所有抚养权。
从上述两个个案,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官对非刑事的“家暴”标准有不同的尺度。虽然个案中的父亲没有家暴刑事纪录,一个被法官判定有家暴行爲而丧失抚养权;另一个被法官裁定是愤怒行爲但未达至家暴,仍享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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