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某公司广告语徵选活动,投稿作品被评为二等奖并且采纳为该公司的广告用语之一。 该公司也有颁发奖状和奖金1000美元,同时参赛时签署文件,内容为“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后来发现该广告用语被多次使用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处媒体中。 请问这种使用方式合法吗? 原作者是否已经丧失广告语的着作权和使用权?
使用是否合法,站在公司的立场,完全没有问题,因为参赛之前,主办单位一定会要求签署Waiver,将权利让渡给主办单位,同时参赛有奖金,创作人也相同得到价金,可认为是个公平交易。
同时广告语广受好评,除了本身文字具有创意外,公司势必提供非常多的资源,进行行销与推广,因此很难说公司尔后获得的利益和广大的市场潜力,需要跟原来的创作人共享,原则上当创作人决定让渡权利,即丧失了着作权与使用权。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