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兴律师事务所法律讲座 —— 美国加州民事诉讼概述

法律 时间:11/29/2018 浏览: 11328
正兴律师事务所法律讲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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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民事诉讼概述
2018.11.20

    美国依法治国,凡事依法行事,是以对争端解决的顺序为法,理及情,凡事先以法律作为准绳,然后再辅之以道理及人情,是为解决之道。中国受儒家思想影响,对争端解决的顺序为情、理及法,希望能以人情辅以道理来解决纠纷,若是情及理皆不能解决,其后才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处理争端的标准。

    由於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概念存在认识的差异,中国人在美国理解美国人经常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必须相当了解其文化的背景。本文的目的是介绍美国的法院制度及诉讼上的基本程序,使读者对美国的法院制度和诉讼程序有一些基本的了解。

美国民事法院系统
美国的民事法律系统可分为2大系统,如下:

A.联邦法律系统:联邦法院主要处理有关涉及联邦法律的纠纷。譬如违反联邦专利、商标、着作权法,或案件涉及海商法或破产法等,皆属联邦法院管辖。

联邦法院可分为下列三级:
1.联邦最高法院
2.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3.联邦地方法院
    
    当事人若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不服者,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一般看法,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案件胜诉率不到10%,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胜诉率不到5%。

B.州级法院系统:州级法院主要处理有关涉及州法律的纠纷,譬如商业契约、不动产买卖纠纷、民事婚姻问题、租赁不动产纠纷等,皆属州级法院管辖。

州级法院可分为下列五级:
1.州最高法院
2.州上诉法院
3.州高等法院——不限额管辖(诉讼标的为$25,000以上)
4.州高等法院——限额管辖(诉讼标的为$25,000以下)
5.州小额法院(诉讼标的为$10,000以下)

    当事人若对州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州上诉法院及州最高法院。一般看法,上诉至州上诉法院的案件胜诉率不到10%,上诉至州最高最高法院的案件胜诉率不到5%。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
1.诉讼状:诉讼的开始,是以诉讼的一造“原告”,向法院登录诉讼状,列举对诉讼的另一造“被告”的诉讼理由及事实根据。但此诉讼状须送达被告,方能对被告生效。

2.答辩状:被告收到诉讼状后,通常有30时间向法院登录答辩状,列举对诉讼状所列之事实是否同意或反对。此份答辩状须送达原告,方对原告生效,但若是房客迁屋纠纷诉讼,被告只有5天答辩期间。

3.缺席裁判:若被告未於法定时间内向法院登录答辩状,原告可不经被告出庭答辩,即可向法院申请缺席裁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若不向法院登录答辩状,则会产生丧失抗辩之权利。

4.各类型动议:被告在法定答辩时间内,可向法院提出动议,诸如要求将本案移转至其它法院审判,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讼因其不具备足够的诉讼原因,或法律根据。

5.诉讼前的扣押:原告登录诉讼状后,一般要等待1年至2年才能等到开庭日期。由於诉讼案件太多,法院无法及时处理。目前许多法院采用特别程序,希望在诉讼状登录后一年内开庭审理,作为改进之道。

    原告登录诉讼状并送达被告后,在等待开庭期间,被告可能会转移动产及不动产,躲避诉讼失败被执行拍卖。原告为了规避这种风险,通常会向法院提出申请扣押被告之动产或不动产,这就是所谓的诉讼前假扣押。此假扣押为诉讼上最有力的诉讼手段,不但确保债权,还能促使被告尽早和解,从而达到原告诉讼的目的。

6.调查证据:原告提出诉讼及被告答辩后,原告和被告就会进行取证调查,以支持其诉讼证据之攻击与防御。调查证据方式,大致如下:

a.要求对造提交与本案有关的书面证据或证物。
b.要求对造答复书面问题。
c.要求对造作等录,答复口头问题。
d.要求对造确认证词或证物。

    在调查证据阶段,原告或被告通常会抢先调查证据,以便知己知彼,很多争执也会由争夺抢先机会而产生。此亦为孙子兵法中“兵贵神速”的印证。

7.审判:在证据调查终止后,法院会开庭审判。审判方式如下:

a.以法官一人主持审判:法官一人就争端的法律及事实或证据作判决以决定胜诉的一造。由法官一人主持,法官个人的主观及客观判断对案件裁决的影响甚大。不过,法官的素质高,多能排除个人喜恶,对法律、事实与证据作独立判断。

b.以陪审团主持审判:由十二位陪审员主持审判,诉讼之原告及被告以能说服九位陪审同意有关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即可得到胜诉之判决。法官之功用为告诉陪审员本案相关法律,协助陪审团作事实的判定。陪审团的优点为集众人意见来决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比较客观。

8.判决:在审判完结后,法官会宣布判决,胜诉一方即可依法查封败诉一方资产,强执拍卖或处理,并可要败诉一方依法解释所有资产状况。败诉一方亦可依法请求上诉以为救济。

9.规避执行:败诉一方常以破产宣告作为抗拒执行的手段,可是法律亦规定败诉一方其败诉理由有恶意及欺诈行为时,其破产宣告对胜诉一方无效,胜诉一方可继续执行败诉一方之资产。

    由於诉讼行为需要高度诉讼技巧,诉讼律师的经验、对法律的运用与在诉讼当中的应变,都对案件的胜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当事人或其代表诉讼律师对诉讼案件需多一再斟酌,方决定是否以诉讼行为来解决争端。
笔者在美国联邦及州级法院实际代理原告或被告,在法官或陪审团前进行言词辩论。对诉讼案件之法理及证据分析,建议事前必作完整通盘策划,方能达到知己知彼,争取取得诉讼上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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