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华人工商电话簿》全面发行! 免费领取 + 商家入驻 + AI行销升级

黄丽华律师事务所:《超龄子女受惠儿童身份保护法的成功案例》

法律 时间:08/31/2018 浏览: 6844

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在2002年8月6日起生效。法例容许某些超龄儿童(即年满21嵗以上)仍被看待为儿童(年满21嵗以下)。法例生效后,笔者经办多宗有关案件,最常见的是公民申请兄弟姐妹(亲属移民第4类),因排期等候十年或以上,而兄弟姐妹的子女在等候排期时年满21嵗以上,不能以“儿童”身份跟随父母一起移民。儿童身份保护法给予受保护的超龄儿童一綫生机。


最近笔者成功为超龄女儿取得移民资格。客户已离婚,是透过持绿卡的母亲为她办理2B类 ,即绿卡申请21嵗以上未婚的成年子女。客户因爲已经离婚,并育有一女儿,所以在移民法仍属“未婚”,并且可带同女儿一起移民。在开始办理移民签证时,女儿已超龄,没有在移民签证缴费名单上。客户爲了安全起见,只好自己一人办理。后来客户在洛杉矶的妹妹向笔者咨询,方知有儿童身份保护法。笔者计算后认爲客户的超龄女儿应受到保护,客户的妹妹决定委托笔者办理案件。


由於2B类签证排期倒退,即使客户本人已完成所有申请手续,仍未获得领使面谈通知。笔者利用此等候期向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要求评估超龄女儿是否受到儿童身份保护法保护,并附上笔者计算的理据及相关证明,包括超龄女儿的出生证,I-130批文,排期证明等。半个月后笔者便收到超龄女儿的缴费(移民签证)单,显示重新接受超龄女儿的移民申请。接着笔者赶紧为超龄女儿办理移民签证的申请手续,并重新为客户及超龄女儿重新准备新的生活担保书,及要求俩母女一起面谈,通过后便可一齐移民来美。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咨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打开微信,使用 “扫描QR Code”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亲爱的商家负责人:贵公司需要新闻发布的平台吗?华人工商新闻网为您提供24小时的中英文讯息平台,无论是新品上市的促销快讯、社区活动、消费情报、专栏写作...都欢迎您与我们联系。请电(626)280-8588,获得更完整的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