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第204(c)条订明假若律政司决定申请移民的外国人曾与公民或绿卡人士结婚申请或取得绿卡,而此婚姻纯粹爲了逃避移民法(即俗称“假结婚”),又或者曾企图或串谋与他人“假结婚”,其移民申请不会获批。简单来讲,若曾被判定有假结婚记录或行爲,此外国人将来用其他途径或再以结婚申请移民不会获批。移民局若要用“假结婚”前科来否决新的绿卡申请,必须满足此法规的严格条件。移民上诉庭曾在1990年的一宗案例指出“假结婚”的证据必须记录在案,并且证据确凿。
笔者办理移民案件多年,亦曾有客户的绿卡申请被否决,理由是客户曾经用“假结婚”申请绿卡。有一名外国人被公民配偶举报,说其结婚的目的纯粹爲了办绿卡,兼且此外国人在外国已婚。后来此外国人用职业移民申请移民,结果被否决。驻广州美领馆就经常以申请人曾“假结婚”而拒绝批予移民签证。
即使状况不好,有时亦会侥幸过关。笔者办理一个案,客户曾在I-751单方保留绿卡面谈时承认假结婚,并且签名作实。她的I-751申请自然不获通过,兼且被转往移民法庭进行驱逐出境程序。后来客户与另一公民结婚重新办绿卡,结果顺利通过。笔者怀疑移民官并未发现客户所签的承认假结婚的口供,因爲客户的移民历史甚长,档案甚厚。
凡事不能靠侥幸。读者的结婚移民申请若很有机会被判定假结婚,应考虑撤销申请,避免留下假结婚的记录。笔者曾办理一些案件,客户的结婚绿卡申请迟迟未有消息,公民配偶却不知所踪,或不断威胁客户,或多番表示会终止申请。对於此类“问题”案件,笔者会建议客户撤销在等候的绿卡申请,目的是避免移民局在面谈或调查后判定客户是“假结婚”,影响将来用其他方法申请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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