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在某家大型贸易公司工作超过十年以上,他自认为公司付出甚多,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因经济环境变迁,近年以来公司亏损连连,各部门员工有几位陆续被公司解雇,造成内部人心惶惶。这天,孙旭所担忧的事情发生了,老板将他找来,语重心长地告诉他,因公司业绩不断下滑,要他整理交接一下,明起不必再进公司上班。
虽然孙旭未和公司签立聘约,但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清楚注明,公司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随时解雇任何员工。这点符合加州劳工法第2922条规定,公司有权可以随时解雇员工,员工也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孙旭是否有权向公司要求遣散费?除非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雇主并没有任何义务支付离职员工遣散费。但雇主必须在孙旭离职七十二小时内,付清到离职日为止应得之薪资。如果孙旭有未使用的假期或病假时,雇主也必须依照法规,将其折算为薪水发给他。
虽然一般来说,雇主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但绝不可歧视员工,例如以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身心障碍、怀孕等理由解雇。此外,倘若员工拒绝从事非法工作、向政府相关单位通报雇主有歧视或危安事件发生、或依照公司规定休假,而遭受雇主解雇,将可能被视为恶意解雇,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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