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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枫法律集团─陈启耕律师:美国L-1签证移民初了解

移民 时间:10/12/2017 浏览: 9452

美国L-1签证移民初了解

上篇我们提到想要进行美国EB-5移民的申请人可先以L-1签证的迂回方式避免境外等待,从本篇开始,我们就将从各方面为各位读者介绍L-1签证的问题。

L-1签证简介

L-1签证是一种非移民工作签证,是签发给在美国开设分公司的跨国公司经理及特殊专业人才的工作签证。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跨国公司是L-1签证的申请人,外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是L-1签证的受益人。根据受益人身份不同,美国移民局将L-1签证分爲L-1A和L-1B两类,但在签发签证时都是L-1签证。

L-1A签证是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动的高级经理所拥有的一种签证。以中国来讲,即在中国拥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其派往美国分公司就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赴美所持有的一种签证。

L-1B是跨国公司派特殊技术人员来美国工作所持有的工作签证。该特殊人才必须是在美国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的,对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有特殊技术知识,要对公司内部的运作非常熟悉的人。

简单而言,L-1A是给高级管理人员的,L-1B是给特殊技术人才的。我们绝大部分帮助客户规划的都是L-1A,而不选择L-1B。

申请要求

如要获得L-1签证,需符合以下要求:

1.递交L-1A申请的公司必须与即将在美国设立的公司互有子母公司关系,或者股东相同;

2.要外派的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公司任职一年以上的员工。在职证明可以从薪资单、纳税证明、在中国的劳工保险记录来获得。

是否符合L-1移民美国  子母公司有要求

很多人想以L-1A的方式转绿卡移民美国,所以谘询时经常会问:申请L-1A签证,母公司的规模需要多大?必须要投资多少钱到子公司?外派的经理薪资要多少?

因爲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底綫,所以我们需要依个案情况审核。帮客户监定是否适合L-1A,关於母公司的审核要求,一般我们会考察以下几方面:

  1. 中国的母公司是否按时纳税。该母公司必须是一个成熟、而且正当运作的公司,税务清楚,员工的报税与保险都没有问题。这是申请时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
  2. 能否拿到中国外汇控管局的批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如果母公司在中国,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投资到美国,用地下钱庄、个人账户转账等其他方式是不行的。必须拿到该批准,才可到银行以公司名义合法将钱款汇至美国;
  3. 公司所属行业,其营业额、报劳工保险的员工人数有多少。因爲産业不同,一些公司营业额很高,但员工并不多,如进出口行业,可能转账买卖的金额很高,但只需四、五名员工,就可以将生意做得很大。

而对於子公司的要求,一般为:

  1. 子公司需要正常运作;
  2. 有高级、中级和低级管理的员工架构;
  3. 薪资要有等级。

L-1续签问题

美国对L-1签证采取宽进严出的政策,首次获得L-1签证相对容易,但是一年后年审续签和转绿卡就审核的很严格。

例如,一家进出口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只聘请3名员工,一名爲兼职,另两名虽然是全职但薪资是每小时$12而已,这种情况L-1续签是无法通过的,因爲移民局会认爲,不需要大老远从中国送一名高级经理来管理三个基本员工。

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也只聘请3名员工,最低工资的工程师年薪为$20万,该公司高级主管年薪为$50万,他在续签时就能够顺利通过。因为该公司有高交易额,高薪资,员工都是高教育度。

对想以L-1A方式移民者说的话

如果想以L-1A的方式转绿卡,需要在拿到L-1A工作签证赴美一年后,用公司为自己申请 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移民签证(EB-1C),才可以获得绿卡。但是没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办理L-1签证转绿卡成功的机会很渺茫;即使成功,付出的的时间和金钱要比EB-5投资移民大的多。

我们能给您的最好建议是:如果做L-1只是爲了要拿一个工作身份,然后以后有可能通过申请EB-1C拿到绿卡,请不要走L-1这条路。因为之后能不能拿到绿卡,是要看美国的子公司成长如何,是没有很明确的硬性规定的。

以L-1A签证转绿卡的好处在于不光解决移民问题,移民成功后又解决了在美国的工作、事业问题。如果申请者很犹豫,中国的公司没纳税,对美国市场不熟悉等,就不适合走这条路,会很幸苦。

本文版权属於绿枫法律集团。���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内容,仅限於一般情况的讨论,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有自己律师的,请谘询自己的律师;如果您还没有移民律师,欢迎联络本法律集团首席律师——陈启耕律师。

陈律师专精美国与加拿大移民,持有加州、纽约及华府律师执照,美国移民律师公会成员。陈律师成功办理多数工作移民、投资移民与杰出人才移民案件,包括有国际成就的企业家与世界级的运动员。陈律师代表多数华人之傲的大行企业,如85C、鲜芋仙、争鲜日本料理、纬创软体、等,成功帮助它们带入美国不可缺乏的专业高级管理人员与特殊技术人员。陈律师在创立绿枫法律集团之前的法律经验包括:加拿大国家参议院、香港政府智慧财产局、美国密西根州经济局与全球前百强国际法律事务所Simmons & Simmon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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