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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又称作网际网路,是许多时下年轻人喜爱并相当活跃的一种虚拟世界。利用许多免付费「社会化媒体」,例如博客网志(部落格)、论坛、聊天室、或社交网站,可与他人分享交换心得。从几何时,年轻人不再认为跟同学朋友互通私讯就能得到满足,而是恨不得将每天的心路历程大方在社交网站上公诸於世。博客,或称为部落客,也成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只要针对特定主题,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或录制直播,就可藉此创造网红经济,成为一种另类收入来源。
有许多人藉此建立了一大群死忠的网络粉丝。只要这些论坛板主在网上发号施令,就能呼朋引众,受到广大回响。但所谓一字千金,倘若发文内容具有善意,将带动一股正面的力量。反之,则会带来一场无止境的斗争。
2016年中国江西发生一起男子在汽车论坛上发布伪造信息诋损版主事件,造成许多人误解并评论版主的人格。因此版主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元。这只是形式上的小小惩戒,可谓相当仁慈,但别以为所有被毁谤者都像这位版主一般宽容。美国加州民法第44至47节规定,不可以口语、文字或图像公然毁谤他人。倘若致使人格遭受污蔑、工作升迁受到影响或甚至失业、企业形象遭致打击、或因此被别人仇视辱骂、嘲笑或唾弃不理等等....。
以上情况在加州都可寻求法律途径将造谣者告上民事法庭求偿。从前在报章杂志、广播、电视节目、公开信、或海报传单上发表不实讯息即可能被定为毁谤,而随着时代变迁,在社交网站上发布讯息、博客贴文、或网站聊天室评语,都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原告除了希望被告正式发出道歉声明,最主要期望得到的是金钱上的赔偿。索偿范围可包括实际损失赔偿、精神赔偿、象徵赔偿、惩罚金等等。原告必须提出伤害证据,中间还得经历漫长的蒐证过程,这包含录取当事人或证人口供,耗资不斐。
有些公然侮辱内容,不需提出造成损失的证据,因为伤害是在所难免的,这就是所谓的defamation per se,包含辱骂别人不贞节、性无能,影射或诬蔑他人从事特种行业,说别人有传染病或有犯罪嫌疑、前科等等。一旦走入法庭,双方来回交战,所耗费的时间费用,足以让人后悔,当初在推文之前怎麽没有好好思考后果。
某些人可能会辩解,美国宪法不是保障人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多年来判决的种种案件结果,所谓言论自由,并不代表能够随意发表伤害他人的言语。尤其当今世代网络无远弗届,一传十,十传百,覆水难收。年轻人啊,即使你有愤世嫉俗、不平则鸣的时候,还是谨言慎行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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