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将申报8975表

来源:杨心传 时间:07/27/2017 浏览: 4801

继2010年3月「肥咖」条款催生8938表七年之后,国税局於6月30日颁布适用於企业的国外金融资产申报8975表(Country-by-Country Report),与个人8938表相匹配,旨在把监控范围扩展到跨国公司。8975表及其A副表要求上一会计年度集团整体收入达到8.5亿美元规模的美国跨国终属母公司按年度申报公司下属的企业实体,并说明每个实体的所属税务管辖地、所在国和主要经营活动,并提供在每个税务管辖地的财务资讯和雇员资讯,财务资讯包括收入、税前利润、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法定资本、未分配利润、有形资产等。

8975表应随终属母公司的所得税表(如1120、1120S、1065、990-T等)一同申报,一份8975表至少附有一份A副表,每一个税收管辖地对应一份A副表。8975表将在今年9月正式启用,生效期追溯至2016年6月30日(企业也可根据Rev Proc. 2017-23,自行选择追溯至2016年1月1日),已在9月前申报所得税表的企业需做改税,重新附上该套表格。通常,一个LLC若不选择成为税务定义上的公司,是被视作 「无国别」 (Stateless)实体,实际控制其营业活动的美国母公司也应在A副表上申报该LLC的财务和雇员资讯。

BEPS是20国集团(G20)领导於2013年委托经合组织(OECD)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改项目,意在遏制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和徵管漏洞规避纳税义务。其中第13项行动要求各国立法规范大型企业的国别资讯报告,以及实现各税收管辖地之间的国别报告交换。与美国采用双边交换机制的国家有加拿大、韩国、爱尔兰、新西兰等12国,国税局将从2018年6月起与这些国家的主管税务机关实现资讯交换。

近年来,全球税务情报交换的频率加快,不仅大型跨国企业,个人和中小型企业的境外资产也愈发透明化。除用於申报海外「帐户」的FinCen 114表和用於申报海外「资产」的8938表外,很多人都忽略申报海外「股权投资」的5471表。FBAR(FinCen 114表)的执行机关为财政部,意在防止洗钱和不法资金流动;FATCA(8938表)的执行机关为国税局,旨在监控美国个人及企业的海外收入来源。5471表属於FATCA范畴,如果个人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海外公司50%以下的少数股权,只需简单申报持股情况即可;如果个人及公司控股超过50%,则需申报受控海外公司(CFC)的详细财务状况,包括盈余分配、该公司与关系企业的关联往来交易。

目前,美国华人个人或夫妻持股拥有一家中国公司并不少见。国税局设计5471表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该表与美国个人及公司所得税表进行比对,以确保投资利润分配纳入美国应税范围。如果美国身分的个人及公司持有海外公司的少数股权,那麽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延税的优惠,可以等到实际分红时再向美国缴税。如果是50%以上的完全控股,则要看海外公司的收入性质,若绝大部分为被动收入(如利息、红利、租金),那麽国税局是不允许美国身分的股东等到分红时再缴税。

FinCen 114表、8938表及5471表几乎覆盖了金融类资产,但海外房地产等实物资产尚未纳入申报范围,海外房产的租赁和买卖活动只在纳税人1040所得税表上体现。由於美中的资讯不匹配和监管漏洞,在中国大陆、香港等地房产升值浪潮中赚得盆满钵满的美国身分人士中存有侥幸心理的大有人在,现在8975的出笼有效地堵塞了原114、8938及5471系统中的漏洞,使海外逃税洗钱无所遁形。(作者为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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