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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华律师专栏:公民与非公民的不同待遇之二

生活 时间:02/28/2017 浏览: 2599

美国已开始“特朗普”执政期,上文笔者提及特朗普颁布带有针对性的入境禁令,即使绿卡人士亦被“开刀”,突显了公民与非公民的不同待遇。

除了美国公民以外,非美国公民人士(包括绿卡人士,持有美国签证的外国人,以及非法居留人士等等),若违反以下移民法规,可以被拒绝入境或被驱逐出境。

  1.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不能入境的理由): 此项法规针对想入境美国的人士,包括正在申请入境美国及正申请合法居留的人士。法规重点如下:
  • 非法入境美国,例如偷渡,持假护照入境
  • 使用欺诈手段申请移民福利
  • 带有传染病菌
  • 曾经犯某些罪行(例如道德或卖淫罪行,违禁品有关的罪行)
  • 对他人造成危险的精神病患者
  • 有机会成爲“社会负累”,经济上依赖政府缓助
  • 有嫌疑涉及恐怖主义或意图伤害美国利益
  • 协助他人偷渡
  • 在美国逾期居留超过180天至一年之后离境

 

  1. Grounds of deportability(驱逐出境的理由): 此项法规针对在美国的人士,包括绿卡人士。法规重点如下:
  • 通过假结婚取得合法居留身份
  • 持有非移民有效签证但违反签证规定
  • 逾期居留
  • 恐怖分子
  • 曾经犯某些罪行(例如道德罪行,违禁品有关的罪行,家暴罪行)
  • 冒充美国公民或非法投票

若果属“不能入境”的人士,某些情况可以申请豁免(请参考笔者有关“豁免申请”的文章)。

绿卡人士若被控“驱逐出境”,合乎资格者可向移民法庭申请取消驱逐出境令(Cancellation of removal)。

<此文由黄丽华律师提供。如若转载,必须刊登原文并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用作法律意见。读者的个案,应谘询律师。黄丽华律师办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电话626-449-6600,电邮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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