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持有人入境美国时被移民官员以某种原因没收绿卡,应否“乖乖就范”?

许多长住美国的民众,可能感觉持有绿卡和拥有美国公民身份差别不大. 实际上持有绿卡者依美国法律规定仍是“外国人”,“你要来我家,我不一定要让你来”。

回美绿卡持有人,不管绿卡以何种方式取得,一旦入境时遇到遭移民官员质疑并要没收绿卡,大部分情况下,最关键就是不要轻易在“自愿放弃绿卡”同意书、也就是I-407表格上签名,而是要求上庭见法官,这是美国司法机关赋予绿卡持有人的权利。如果一旦签名,即被视同自愿放弃绿卡,将会被原机遣返母国。

移民官可以没收绿卡,但没有权利取消绿卡持有人的永久居留权,绿卡在海关被没收,并不代表失去永久居留权,而是进入“取消永久居留权递解程式”,失去居留权与否,需留待移民法庭决定。如你想保持绿卡,千万不要屈服於这种压力,待入境后找律师商量了再说。

当事人只要拒绝签署“自愿放弃绿卡””(I-407)表格,一般情况下,移民边防官员(CBP officer)都会放行入境,免于“原机遣返”的命运,然后上庭见法官。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为自己辩护,再由法官裁决是否取消绿卡。换句话说,移民官员不能说要取消当事人的绿卡便取消。

那麽持绿卡最长可离境多久,规定是离境超过一年者需事先申请I-131回美证,即俗称的“白皮书”。超过六个月者需以报税纪录等证明自己有居住在美国的意愿。所以事实上究竟可离境多久,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移民官权力大,说不准入境就不准入境,即使申请了回美证、证明有居住意愿、即使出境不到三个月,移民官都有权决定不让入境,甚至当场没收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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