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沈黎律师事务所】投资移民签证 EB-5

移民 时间:05/24/2016 浏览: 3981

投资移民签证EB-5

投资移民签证,由美国政府在1990年创立,让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通过投资并创造10个以上就业岗位而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收购经营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

投资移民签证的条件

投资至少$1,000,000到一个全新的公司或者困难企业,并在公司开始经营后的两年内雇佣10个以上全职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或者

投资至少$500,000到一个全新的公司或者困难企业,投资对象必须位於“目标就业区域”(TEA), 即失业率高於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并在公司开始经营后的两年内雇佣10个以上全职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

投资模式

每个投资移民申请人均可以选择直接投资模式或者区域中心投资模式。两种投资模式各有利弊。

直接投资模式:每个投资都是独立的,没有投资人数门槛的限制。投资项目通过个人投资来运作,去除条件绿卡也是独立申请,不受其他投资人的影响。投资人拥有项目的实际运作和管理权,并实际参与到项目的经营管理当中。投资项目必须直接雇满至少10个美国全职员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区域中心投资模式:绝大部分的区域中心都是设立在目的就业地区,因此投资金额降低至50万。在去除条件审查时,投资人不需直接雇佣10个员工,区域中心间接创造的10个全职工作机会可以被计算在内。投资人不需要参与到实际的项目运作与经营,但同时也无法对投资资金的运用和管理进行监控,因此投资风险较高。区域中心的运作有人数门槛,如果两年后没有达到投资人门槛,投资人无法去除条件而获得永久绿卡。

申请过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移民局提交I-526表格“外国企业家投资移民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在I-526获得批准以后,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开始申请“有条件绿卡”(又称“临时绿卡”): 若申请人在美国境外,申请人必须通过所在国的美国领事馆进行移民签证的面试;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美国移民局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表(I-485)。

第三步:临时绿卡满两年之前的90天内,申请人必须并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829 表格“外国企业家要求去除有条件身份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一旦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将获得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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