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和律师】新年送大礼:美国降低特殊人才绿卡门槛,广招天下英豪!

移民 时间:03/01/2016 浏览: 5925

2016年1月15日,美国移民局(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USCIS)颁布了最新的移民法修改案,修改关於H-1B1,E-3,CW-1类非移民类签证,以及EB-1绿卡申请的申请程序。最新修改的规定将於2016年2月16日起正式实行。

EB-1即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又通称“特殊人才”移民,主要目的是为了美国广开大门,“招才纳贤”,积极吸引世界各国、各领域的优秀人才。凡是满足美国“特殊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F oreign Labor Certificate ),就可以直接申请I-140并获得绿卡。而且,申请人无论身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皆可申请。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 Act)的定义,“特殊人才”

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 杰出人士(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 
 
2.优秀的研究人员或教授(Outstanding Researcher/Professor,简称EB-1B) 
 
3. 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

这次移民法的修改,受益的申请人主要就是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EB-1B,即上述第二类优秀的研究人员或教授。

修改之前的移民法规定:EB-1B绿卡申请的标准,需至少符合六项申请条件中的两项。这六项申请规定包括:

1. 因重大成就而获得重大奖项或奖励
 
2. 因在某领域优异的成绩而被接受成为专业协会会员
 
3. 在学术领域的专业出版物发表论文
 
4. 在学术领域参与评审或审阅工作
 
5. 对相关领域科学或学术研究贡献
 
6. 是学术着作或文章的作者

现行的1990年美国移民法施行以来,EB1-B每年的申请人数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A类和C类申请人数相比,相差甚远,其主要原因在於A和C类都有一个保底条款,即“若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可以提供其他类似的证明”,而B类却没有此一保底条文,移民局正是由於没有这一保底条文的规定,因此对B类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就比对A类和C类的申请人苛严,批准率也较A类和C类偏低,所以无法达到“招才纳贤”的目的。

而这次移民法的修改,移民局决定在六条规定之后补充一条与A类和C类同样的保底条款,“若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可提供其他类似的证明”,因此,这项新规定的实施可望鼓励优秀的研究人员和教授申请美国移民,并使他们更容易被美国雇主雇佣,找到和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

我们认为,此次对於EB-1绿卡申请规定的改动和补充,大大放宽了对B类的优秀研究人员或教授申请条件的限制,将有利於中国各领域、各高校、各专业的研究人员和教授申请移民美国。在2016年2月16日正式实施此新规定后,EB-1B类的申请人数可能会成倍增长。

另外,这次新的规定不仅有利於中国优秀的研究人员和教授的美国特殊人才的移民申请,也有利於其他国家,如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H-1B1,E-3,CW- 1非移民签证的申请,因为它与国人的关系不大,对此,我们就不再详细解读。

Law Offices of Taihe Wang
美国王太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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