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美籍或绿卡配偶虐待 可靠自己独立申请绿卡
在美国住下来,很快便会发觉美国十分重视妇女的安全,基本上每个州对执行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都非常认真,对施暴者毫不容情。美国移民法也不例外,暴力受害妇女法》便是一个好例子。从此以后,被虐待的妇孺不需依靠丈夫便能独立申请居留权了。
何谓《暴力受害妇女法》?
该法允许被美籍或持绿卡的丈夫虐待的妇女,自己申请绿卡或调整身份,即使是过期居留或非法打工,亦不影响申请绿卡。当然,如果丈夫只是永久居民的话,受虐妇女必需要有移民配额才能申请绿卡。此外,该法与旧法不同的是,受害人不需要再证明她们若得不到居留权的话,会对她们造成极大困难;她们若能证明在美国期间曾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话,亦可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
需要具备甚麽申请条件?
利用《暴力受害妇女法》申请绿卡,受害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受害时与美籍或绿卡配偶住在一起。
–在结婚期间被虐打或受到极端的残忍待遇。
–婚姻必须真实。
–具备所有其他申请绿卡的资格。
–具有良好品德。
任何有关虐待的可信证据或证词,移民局都会予以接受。
在受害人提出I-360申请表时,即使婚姻已不存在也没有影响, 因为根据目前的《暴力受害妇女法》受害人亦包括那些:
–在过去两年内因家庭暴力的理由而离婚。
–在过去两年内施暴者因犯上家庭暴力而失去移民身份。
–施暴者是美籍公民,但在过去两年内去世。
–施暴者现在或曾经同时有两位或以上合法妻子。
暴力受害妇女法的申请人与其他签证申请人有甚麽不同?
对大多数处於遣送出境程式内的人来说,他们的持续留美时间(愈长愈有利)一到移民局发出出庭通知后便告终止。但暴力受害妇女法的申请人却不受此限制。换句话说,他们能够积累至少七年连续留美时间而获得撤销驱离( Cancellation of Removal)的机会便大得多。因为出庭的时间有时候拖得很久,尤其是申请人不受移民局拘禁的话;此外,申请人若因家庭暴力而离开过美国的话,连续留美的时间规定亦不算中断。
其他的好处包括: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品行不端行为,可获得不准入境的豁免;不会因领取福利被移民局认定为公众负担而不准入境;即使染上爱滋病毒亦可获得不准入境的豁免。
何谓U签证及如何申请?
《暴力受害妇女》亦新设一项非移民签证。申请U签证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需因家庭暴力或奴役等罪恶而遭受「实在的肉体或精神虐待」,并且能够提供有关此等罪恶的资料,以助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或提出检控。U签证每年只有一万个名额,持有人可合法工作,以及在三年后申请绿卡。
最后一提的是,依据该法申请绿卡的受害人都必需证明在过去三年内具有良好的品德,但移民官若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在三年以前品行不端,亦有权过问;品行是否端正并没有固定的准则,移民官必需按照案子情况来作衡量和决定。此外,申请人获得绿卡后,像美籍公民的配偶一样,过了三年便可申请入籍,而不需等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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