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丹宁律师事务所 分享生前信托

生活 时间:09/21/2011 浏览: 5376
生前信托是日常法律服务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常会接到这方面的谘询,也曾为很多有需要的人士提供过法律服务。今天介绍一下有关法律讯息。

生前信托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避免遗嘱查验程序。在加州,如过世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超过一定数额,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一定要经过法院的遗嘱查验程序(Probate)。这一程序耗时很长,一般最短也要在一年以上,而且需要一笔很大的法律费用。生前信托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以合法的途径来避免这一耗时费力的程序,让继承人尽快拿到遗产,并节省支出。

避免财产保护人程序。在财产所有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能力时,例如出现严重失智或精神失常等情况,如果没有生前信托,一般来讲法院要对财产所有人委任专门的财产保护人,以对其财产进行保护,并对其生活的相关事宜进行安排。财产保护人制度是由法院主持的法律程序,耗时相当长,同时也需要相当数额的法律费用。如果财产所有人订立生前信托,则需要有信托人在制定生前信托时所委任的受托人来进行相关事宜。就可以避免向法院申请保护人制度所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

减免财产税的作用。有一些专门为已婚夫妇设计的减免税务的生前信托可以为信托人以合法方式减免联邦税。例如Exemption Trust和Bypass Trust。

设立生前信托的基本程序:一般来讲,准备成立生前信托的当事人应该仔细考量自己的意愿和财产状况,将自己成熟的愿望和想法跟律师沟通。律师会根据情况设计出适合的生前信托形式。当形式确定后,则一般经过以下步骤:律师起草生前信托文件,信托人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生前信托的信托执行人(Trustee),即委任可以信任的人在将来过世后管理自己的财产和信托。信托文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用与遗嘱相近但又不相同的法律语言对信托人去世后的财产分配和管理进行明确交待;当事人签署信托文件,进行公证;信托订立人在信托文件签署后,要将名下财产转到信托名下,使信托真正能够发挥其作用。

本文由蒋丹宁律师事务所提供。资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蒋丹宁律师事务所在为客户订立遗嘱,起草生前信托和处理遗产纠纷的法律程序中有丰富经验,曾多次代表个人在加州法院进行与Probate和Conservatorship有关的法律程序。有关法律谘询,请致电:408-299-0800或电邮:ajiang@jianglawgroup.com。

资料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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