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丹宁律师专栏》合同如作变更 也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更改
法律
时间:06/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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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民法条文和案例法规定,有些合同和商业、民事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某些特定的合同和商业行为则一定要书面形式,否则无效。这一原则英文称为 Statute of Frauds。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约;买卖超过500美金以上的商品;在签订后一年后才会履行的合同;和婚姻有关的合同等。
与Statute of Frauds紧密相关的是另一个法律原则,这项法则叫Parol Evidence Rule,意思是说,如果合同双方一旦出最终版本的书面合同,那双方之前有过的所有讨论以及合约都不能作为法院庭审的证据。这一法则意在排除法官和陪审团 成员考虑任何在最终合同版本订立之前的其他讨论和动议,甚至是最终版本签订之前的任何书面合约或是备忘录。
举例而言,甲乙双方口头商议, 甲方以50万美金购买乙方的房产,随后乙方反悔,甲方起诉乙方,要求法院执行卖房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如果没有其他的意外,甲方应该没有办法胜 诉,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与房地产买卖有关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约定是无效的。合同一旦无效,无法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曾经口头约定,其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仍分别是属於二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加州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协议也一定要用书面的特定形式作出,口头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至 於合同采取何种书面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房地产有关的合同一般要求形式严密而固定,而买卖货物或是借款, 则不要求有严密的统一格式,可能电子邮件和一些书面标注也可以视为合同。本文所述的法律原则是一般性的原则,有法律规定的例外存在,某些事实是否构成例外 要视法律的规定而异,最终由法官裁决。
基于以上论述,建议读者在日常生活和商业往来中,尽量用详尽的书面形式来记录一些商业合同,如作变更,也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更改, 由双方即时签字。如果是比较重要的商业合同,一定要在最终版本签订之前,详尽阅读,以免合同有遗漏和违背本意之嫌,如果必要,则需律师审阅。 最后的合同版本将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版本,之前的讨论纪录和合同都将作为非正式版本而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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