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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智专利】2011年美国专利法大改革之国际大接轨 -- 先申请主义

法律 时间:05/01/2013 浏览: 5544
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自美国总统奥巴马於 2011 年9月 16日签署后正式生效,一连串的改革随即开始。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文 – 首位申请发明人条文(The first-inventor-to-file provisions) - 亦於2013年3 月16日起正式生效。

首位申请发明人条文(The first-inventor-to-file provisions)意味着美国专利制度终於和世界其他地方融合,实行先申请主义,即先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可享有专利权。

过去,美国一直都坚持实行先发明主义的,即不论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专利权是授予先发明的发明人。当美国的盟友加拿大在1989年走向先申请主义,又或连最后一个使用先发明主义的其他国家--菲律宾--在1998年都走向先申请主义后,就只剩下美国一个国家还是坚持维持原来的先发明主义。

最后,在2011年美国专利法大改革中,美国终於实行先申请主义,和国际专利制度接轨。

颖智专利 美国专利代理人 黄美莲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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