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未满十八岁而触犯刑法,归属於青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管辖。除非是刑法第707条所列之情节重大之重罪可能会移转至成人法庭审理外,均由青少年法庭审理结案。
青少年案件之程序从警方依加州福利及机构法(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第625条规定对青少年进行逮捕而开始。在逮捕后,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情节较轻微者,例如逃学等,训诲告诫后释放。第二,情节严重者,如持有或吸食毒品,帮派鬪敺等,带回警局监禁并转交戒护官(Probation Officer)。第三,情节居中者,例如偷窃,毁损等,开出违法单据后,未成年人须於单上指定之日期出庭。
在前述笫一种情况,家长领回后,应多与子女沟通,加强教育,避免再犯错。第二种情况,监护官於评估事实后可选择将小孩交还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要求於指定日期出庭。或裁决将小孩移送监狱。若裁决移送青少年监狱,家长应速与专精青少年法律师联系,因为依法监护官必须在逮捕监禁后48小时内,由法庭开押解庭裁决是否继续押解。违反此48小时规定,则小孩必须被释放。专业律师亦可提出有利事证有效说服法官停止监禁。若监护官决定释放小孩但小孩必须在指定日期出庭,在此之前监护官必须准备评估报告及犯罪证据,提交检察官裁决是否提起控诉。若检方决定不提起控诉,则案件程序上等同结束,但理 论上检方仍可再日后提起控诉。这段期间内如果能由专业之青少年法律师,就有利事证及青少年之特殊状况与监护官及检察官磋商,则案件不进入起诉而又得到实质上解决之机会大增。
依福利及机构法第654条规定,监护官在初期案件的发展扮演重要角色,其在提交检方进行起诉之前可依其自身调查结果,对某些适当之案件裁决以简易监护(Informal Probation)方式交由父母管束而暂不起诉。有经验的律师,会尽力争取监䕶官先以此种方式处分,避免起诉之案底。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检方有许多简易处分方式来取代起诉及审判,有经验之专业律师会尽量替被告争取这类处分,以避免复杂之法庭程序。
一旦案件进入起诉(Petition)阶段,就进入过堂,审判及裁决过程,必须由专业律师代表以保护被告权益,保持有利证据,此部份不在本文叙述范畴。但由前文可知从小孩被逮捕之时起48小时内,随后之押庭,到监护官之评估裁决及送交检察官提起控诉前,不仅悠关小孩避免在此过程中被监禁於青少年监狱,也关系到案件是否可以得到不起诉或简易监护处分而结束,不必进入审判阶段留下不良之案件汚点,其重要性不言可谕,如能在此阶段就有专业律师代表,极可能有事 半功倍之效果。
本文作者系智林刑事律师事务所主持人林文震律师及齐伯曼律师,专精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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