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宏业律师专栏】-EB5投资移民形态的抉择: 鱼与熊掌,各有所好

移民 时间:04/26/2013 浏览: 5902
美国国会在2012年8月,对於EB5 移民投资法案,做出三年延期的决议。可预期的,在接下来的延长期间,移民投资的发展趋势,将更为热烈与多元。朱宏业律师事务所针对投资移民的基本形态,为投资当事人提出具体的优劣分析与比较,以供移民投资人作出最适合自身特性的移民决定。

首先,移民投资可分为自营投资与项目投资两大方向,自营投资指的是由移民投资人,亲力亲为,在美国直接投资自身属意的事业,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与决策运作;项目投资则由移民当事人,投资於特定项目,由项目中心(Regional Center)代为投资移民局所批准的开发计划,以进行资金的运用与事业的经营。因此,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移民投资,所衍生出的特点与优劣,有如鱼与熊掌,各有所强。

就投资额度而言,自营投资依据投资地区的不同,有一百万或五十万美金投资额的差别要求,除非该投资地点是位於高失业率区或小规模市镇,自营投资人必需投资一百万才能符合法规要求;因此如果自营投资人只想投资五十万,必需先由本事务所调查该属意投资地点的就业或人口状况,才能做进一步的投资计画。而项目投资的投资额度,固定为五十万的投资本金与五万美金左右的行政管理费用,不会因投资地点而有所变动。

就事业掌握程度而言,自营投资是由当事人亲自在美国成立公司,发展事业,从公司的设立、资金运作、人事的安排,到盈余的分配与其他经营相关细节等,皆由投资人完全掌控,并依个人意志决定授权管理范围。而项目投资方面,则由项目中心进行所有实务的管理运作,不需由移民投资人事事躬亲,而移民当事人对该项目仍有充分的查询权力。

对创造就业机会的法规要求而言,自营投资必需由该投资事业,以每一位投资人至少创造十个全职就业机会的比例,“直接”雇请具有合法身份的美国居民;移民局对自营投资就业机会的认定,是直接依薪资雇佣表与报税记录等相关资料为准,无法由投资人间接证明操作的。而在项目投资方面,对就业机会的要求,依该投资项目的形态,可以用不同的经济模组或统计分析等方法,来证明该事业项目已经“直接与间接”地创造出相当的就业机会,合乎投资民法规的要求。

依投资风险而论,自营投资的风险由自营投资人的经营管理能力而定,如前所言,自营投资人对该投资事业必需全程参与,因此对风险的掌控与承担,也是无所回避的。就项目投资方面,投资风险的分布,则是落於当初移民投资人的选择与随后项目中心的营运能力,因此对项目投资的事前审慎评估与抉择,是很重要的。就本事务所承办的经验而言,移民局对两种投资类别的审核结果,项目投资的批准率是略高於传统自营投资的;但总而言之,两者的移民成功率都是很高的。

以上朱律师就该两大移民投资形态所做的泾渭分析,希望能为移民投资人在纷乱的移民讯息中理出头绪,至於其他差异细节,碍於篇幅,无法一一详述,如果您有更多的移民问题需要详细的商谈或规划,欢迎您电话与我们联络: (626) 286-8388 或电邮至hubert.chu.esq@gmail.com,朱宏业律师会亲自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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