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诉讼中的Discovery程序
法律
时间:08/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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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诉讼中, 蒐证程序 (Discovery) 是在审讯前 (Pre-trial) 的一个重要程序。 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程序法由双方提交证据, 以使案情清晰为法庭最终审理做准备。蒐证程序所使用的法律途径包括:请求提供档(Document Dequest), 书面回答讯问(Interrogatory), 讯问证人(Deposition)等等, 一般这几种途径会交错进行。蒐证程序历时一年或者若干年, 双方要相互提交成千上万页档, 就数个或者数十个证人进行反覆讯问。双方在此期间还会向法院提交若干蒐证动议(Discovery motion), 要求法院干预对方的不合作行为。根据已有的证据,双方还会在蒐证程序后期提交若干提前判决动议(Summary Judgment Motion)就专利有效无效、产品侵权与否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蒐证程序是诉讼中最漫长、最重要、也是最昂贵的程序。
美国容许诉讼双方取得对方资料,程度比全球其他国家深入许多。例如,美国专利诉讼的原告得详细询问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构造、操作、销售和行销层面,包括要求审阅研发、测试、行销和边际利润的相关文件和纪录。被告亦得要求审阅与专利开发及竞争产品相关的类似文件。此类事证调查资料包括纸本档、电子档型式的纪录、电子邮件和其他纪录。此外, 电子档档的调查,即所谓的“E-discovery”是目前美国诉讼调查程序的主要焦点,因此调查程序之繁重、耗时与昂贵,亦不足为奇。
Discovery当然是希望收集到的就是对手的不利证据,对於专利权人来说,不利的证据莫过於Prosecution File Wrapper History(申请过程历史档案),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用来证明有效申请日的实验室记录、足以证明专利权人对於一些已知前案隐匿的文件、或是明明不是发明人却挂名发明人等证据。对於被控侵权者来说,最担心的莫过於在任何文件中留下一些对Patent-in-suit (诉讼中专利)的不当评论。
法务单位或许在处理文件上较为谨慎,但业务或研发单位有时对於Discovery的威力不甚了解,因此在遣辞用句上,往往无法精确的掌控,常一不小心就留下了许多不当或不利於企业的证据。所以企业内部应对各部门员工提供一些法律训练, 以避免在档或是电子邮件中留下对企业不利的证据. 比如说尽量避免在档或是电子邮件中使用类似 "Defect," "Infringement," "Lawsuit,"等敏感字眼. 有较为敏感的法律问题时, 尽量避免使用电子邮件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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