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与时具增. 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几家大公司 (例如苹果, 三星, 宏达电, Google)的专利战之外, 专利蟑螂 (Patent Troll)也在专利诉讼中扮演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专利蟑螂又称做 Non-Practicing Entities (中文翻译为非执业个体), 顾名思义, 专利蟑螂虽然作为专利的拥有者, 本身并不生产制造与该专利相关的产品. 相反的, 专利蟑螂对制造该专利相关产品的公司积极的进行专利诉讼. 一般专利诉讼的两方大多为竞争对手 (例如苹果与三星) 而且双方的产品相似度高, 所以当一方发动专利战的时候, 被告的一方也会研究对方产品是否对自身的专利侵权, 而提出反诉. 所以竞争对手的专利战有很多时候都是以交叉授权 (Cross Licensing) 的方式和解. 专利蟑螂之所以令许多公司头痛的原因在於它并不生产任何产品, 所以被告的一方无法以自身拥有的专利来反击专利蟑螂而常在专利战中居於下风. 被告的一方通常会用专利复审 (Patent Reexamination) 方式来使专利蟑螂的专利失效 (Invalidation). 但是与专利蟑螂缠斗需要花费一笔不小的律师费, 所以有些公司会在律师费与专利蟑螂和解的权利金中间做一个取舍 (Trade off), 如果继续缠斗需要花的律师费多过於权利金, 选择和解支付权利金看上去是失了一点面子, 但是省下更高昂的律师费可说是赢了里子.
关於专利侵权的判定, 一般有两个判定法则: (1) 文义侵权 (Literal Infringement) 以及 (2) 均等论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文义侵权的判定通常是运用全要件原则 (All Elements Rule) 来比较被控侵权物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权利范围之要件完全相同, 如果相同即为文义侵权. 举例来说, 如果X专利之权利要求项 (Claim) 的要件 (Element) 为 A, B, C, D, 而被控侵权物品或方法之要件只有 A, B, C, 则被控侵权物品并不对X专利造成侵权. 相反的, 如果被控侵权物品或方法之要件为 A, B, C, D, E, 由於控侵权物品或方法之要件已经包括X专利的全部要件 (All Elements), 即使多出要件E, 仍然对X专利造成侵权. 再者, 由於此时被控侵权物品或方法之要件包括X专利的全部要件, 被控侵权物品或方法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文义侵权 (Literal Infringement).
如果被控侵权物品或方法之要件并不完全与专利权利范围之要件相同, 但是不同的要件实质上功能相同, 实施方式相同, 亦可以达到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则被控侵权物品或方法在均等论原则之下仍被视为侵权. 举例来说, 如果X专利之权利要求项 (Claim) 的要件 (Element) 为 A, B, C, D, 而被控侵权物品或方法之要件为 A, B, C, E, 若依照上述全要件原则来说, 此控侵权物品或方法并不对X专利造成文义侵权. 但如果要件D与要件E实质上功能相同, 实施方式相同, 亦可以达到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则此控侵权物品或方法很有可能在均等论下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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