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律师刘佩妏 外籍配偶移民申请新法说明

移民 时间:02/18/2010 浏览: 5375
亲自面谈办案的刘佩妏移民律师,及时提醒尚未提出移民申请之丧偶的美国公民配偶,必须在2011年10月28日前、或是美国公民去世后两年内递交I-360申请。

2009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签署2010年财政年度美国国土安全部拨款法案(FY2010 DHS Appropriation Act)。在本法通过之前,美国公民之配偶在美国公民过世之时,必须要与该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才能够继续申请移民。然而新法取消「与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限制,让外籍配偶不管是在美国境外或是境内都可以继续进行移民签证的申请。同时该外籍配偶之未成年(未婚)子女也同样享有同样的权利申请移民。

刘律师表示,要适用这个新法,外籍配偶必须证明下列事实:

1.他是美国公民的法定配偶。2.他与美国公民的婚姻是真实的,并非为了取得移民福利而结婚。3.该外籍配偶在美国公民去世之后并没有再婚。4.该外籍配偶符合其他移民的条件。5.若是该外籍配偶是在美国境内调整身分,则必须符合在美国境内调整身分的其他条件。

美国移民局在新法通过之后,也发布对於相关案件该如何审理之备忘录。

该备忘录针对下列申请人不同的案件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1.针对已经提出并且正在审理之中的I-130申请。2.针对在I-130核准之后,美国公民才过世的案件。3.移民局将会对因新法通过而影响之I-485申请重新开案审理。4.若是美国公民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去世,但是并没有提出任何的移民申请。

详情可电洽刘佩妏律师,免费面谈预约电话909-843-6581,网站www.pe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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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佩妏律师为台湾及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专门办理各式签证、亲属移民、职业移民,以及入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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