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友房地产律师专栏:热水器火苗失燃,房东输掉驱客案
地产
时间:07/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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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位房东,出租了一栋房子给一位房客。几个月前,由於房客不缴租,我就按加州房东房客法的要求,给了他三天「缴租否则搬家」的通知。三天之后,我没收到租金,就接着到法院提诉,继续驱逐程序。房客雇用了律师为他辩护。他的答辩书声称,房子缺乏可居住性,房客有理由拒绝支付租金,但没具体陈述,房东是什麽修理没做到。虽然不久之前房客曾经通知我,房子没有热水,我也即时找了工人给他修好,工人去房子检查后,告诉我说,他发现热水器的火苗没点燃,所以他把它点燃后,我以为这问题已经解决了,於是从此不再留意它了。殊不知,开审当日,房客却作证说,房子没热水。我因事先没料到这个可能,没作好准备请工人作证,也提不出任何修理报告。法官最终的判决是,因为没有热水,所以租金须要调降,房客仍然需要缴租,但前提条件是房东先把热水器修好,法官定下回庭日期为双方完成各方义务日期。工人回去做第二次检查,又发现同一个没热水的原因。火苗点燃后,到了第二次开审日,我和工人一起上庭,法官证实双方已履行各方义务,没宣布谁是胜方之下,就让我们回家了。我以为案子结束了,但不久后,我接到对方向法院申请房东支付房客七千元律师费的通知,理由是租约规定,凡有诉讼,败方负责胜方的律师费。请问谁是胜方?
答:加州法律规定,房东有责任保证出租屋的「可居住性」。一般而言,房子若缺乏「可居住性」,房客有权拒缴租金,房东无权驱逐房东。但这不意味房子须要修理的任何一个项目都会导致房子缺乏「可居住性」,房东在这方面的失责必须是实质,而不是微不足道的。法定的有实质性的房子缺乏之「可居住性」,包括但不限於房子缺乏热水或暖气、或漏水等情况。每逢有这种情况存在时,房客有义务通知房东,并给予他合理的机会予以纠正,否则房东不算是有违「可居住性」的保证。由於您第一次开审时,忽略了人证及物证,法官很可能相信了房客的证词,认为您未尽责作出修理,因此就作出以上判决。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中,胜负的决定是取缔於到底那一方从中获得最高的利益。以您的情况而言,由於房东有违「可居住性」保证,而房客又及时支付了调降之后的租金,所以房东驱逐不成,败方应该是房东,尽管房东也的确有从案中取得所欠租金。
文:陈建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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