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友房地产律师专栏:地产税漏洞加州棘手
地产
时间:06/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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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6日大选后,民主党成功地夺取了加州众参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席,其重要性是,所夺得的席次已达到通过任何加税案所需的多数票。
加州选民曾经在1978年反税运动时期,选举通过了第13号公投案。该公投案修改了加州宪法,从那个时候开始,宪法要求州议会必须以至少2/3的多数票才能通过任何加税提案。
地产税是属於所谓的从值税(ad valerem tax)的类别之一,比如营业税(sales tax)也是从值税的一种。不像所得税,从值税一般是按所持有的地产或个人产物的价值来计算,税率不分公司或个人,也不分贫富。
第13号公投案保障地产持有人
可想而知,长期性来说,地产一般是永远增值的:而一个人活到一个年纪,总是要退休的:房价一旦增值到某个程度,或许老年人会因退休后无法承担昂贵的地产税,而被迫离弃自己多年来已留下的美好回忆。避免这个悲剧的产生,也成为了第13号公投案的目的之一。
之前的地税体系不排除地方政府每年为房产估定价值,来计算所需支付之地产税。但是,第13号公投案把房产的估定价值回落至1975年的市价为基础,同时也对政府为课税而做重估的权力加以限制,具体上,除非房产有转手或新建如添加楼层,政府不得重新估定价值,但每年可把基础价值按通膨率调高到不超过2%的幅度。这意味房产的估定价值要经过50年之长的时间才会变成买进价格的两倍。
公司名义持有地产易有漏税之嫌
然而,第13号公投案也给地产税制带来不公平之处,有人认为,问题出於法案所拟下之「转手」的定义。一般个人是无法掩盖房产有无「转手」,因为从所登记的地契上面就可以一目了然,而公司与个人不同之处在於公司买卖交易能够以股份转移方式,产权不须变更。纵使在公司方面,无论是产权或股权上,只要所「转手」之股权有超过於50%,均可引发政府为房产课税的重估权,一般会造成房产估定价值的基础被调升至「转手」后的市价。
但是公司股权的买卖交易一般是不公开得,尽管股权的「转手」已足以引发重估权,县登记所是不出现任何蛛丝马迹的,这个纳税群就成了漏网之鱼。第13号公投案未通过之前,比率上个人纳税群与公司纳税群的地税分担几乎是平等的。该公投案通过后,实际上政府所获得的总地产税收的来源却变成是偏重於个人纳税群。
个人地产税也有漏洞
其实,地税体制的平不平等,关键不在於体制本身,而是在於实施方面。实际上,个人在地产税体制下所享有的几个例外,包括某种亲属之间的产权过户,如祖父母把产权过户给孙子女或父母过户给子女、或个人把产权置放在所设立的生前信托、或夫妻把产权过户给纯粹为自己成立的公司等类「转手」,是不会招来税估员的「登门造访」、重估地产价值的。可是,公司却没有这方面的例外可享用。每一笔交易,无论是产权或股权上的「「转手」,只要有超过50%以上,都一律应当引发重估价值。
关键在於地产税制的有效实施及执行,是基於一个诚信的基础。税估局的资源不如国税局,若纳税人不从实申报,例如:个人把产权过户给一位与他毫无亲属关系的陌生人,却在(preliminary change of ownership)表格上申报成有亲属关系,选择表格上所提供的略十几个例外之一,让房子过户后不会因此而被重估,那麽,税估局没察觉之下,连个人都可能成为漏网之鱼。
2014年1月1日以后,成立LLC有限公司将不再需要商业用途了。所以个人也可以以公司名义持有居住房产,个人在地产税制下也一样可以以不透明的方式「转手」,只是到底值不值的这麽做而已,因为成立及维持公司也需要额外化费一笔开支。
加州财政有赖地税改革
过去几年内,加州面临政府财务赤字之际,由民主党掌权的州政府,已经在设想用各个增加税收途径来削减赤字。去年11月份选举中,加州州长布朗所推动的第30号公投案就是一个例子。事实上,经济衰退数年之后,在大选之前,曾经有观察者建议,以改革地产税体制来增加税收,但是民主党还未获得2/3的议席,因此改革无法落实。但是,以现今加州立委的组合,从所需之多数票来说,只要能够获得民主党议员的全体支持,理论上合理的地税体制改革是可以体现的。
有评论者认为,改革地产税制应该从「转手」的定义下手,其他评论者则认为,问题的根源不在於「转手」的定义缺乏功效,从新拟定「转手」的定义未必能够达到功效、增加税收,原因是其真正根源是行政性的。
又有一批人士认为,既然第13号公投案的启发是基於人道,让公司享有「13号」的保护就缺乏意义了,���革不需确保公司与个人在「13号」下是否平等,税估局可以有权每年重估公司持有的房产,不需等到「转手」之际,或同样让公司享有每年涨幅上限,但是把2%的上限调高。
可见如何改革地产税制来增加税收的看法,是议论纷纷、见仁见智的。这个话题也即将在未来数年内,成为加州政坛上的一个烫手山芋。
文:陈建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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