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谘询者透露,持绿卡从中国再入境时,被美国海关移民执法官员当场没收绿卡,并接到书面通知,於数周内在某处报到。原来,是因其曾有两次刑事犯罪记录,虽然法庭轻判,但由於属「道德性犯罪」,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37条,持绿卡五年内两次被判,则构成被遣返理由。
◎撤销绿卡理由
一旦被判定或确认犯有某些罪行的合法永久居民,即使不会立刻被拒绝重返美国,亦会被移交移民听证会,经确定后便可驱逐出境,除非获得豁免。
绿卡被撤销的最常见理由是:欺诈、盗窃、强奸和相关犯罪、攻击、洗钱、毒品交易和外国人口走私等定罪;如果定罪具有特别严重的性质,绿卡持有人可能会被立刻拘留,直到听证会日期。
◎注意事项
作为合法永久居民,重新进入美国时,为免遇上被盘查困境,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合法永久居民,并没有返回美国的绝对权利保证:重新进入美国时,实际上是重新申请入境,必须证明符合移民美国的条件,特别是出境超过六个月。有效期两年的「回美证(Re-entry Permit)」,并不能成为长期居留海外的护身符。
‧必须随身携带证明在美国居住的地址证件,如:驾照、州府发出的有效身分证等。若更换地址,可在出境前通知USCIS(表格AR-11);若绿卡快失效,务必在离境前提交I-90表格更新绿卡,拿到收据后再出行。
‧保持并证明永久身分意图,因此出国须是临时的,通常不到六个月。六个月后,海关和边境保护机关有权质疑在海外逗留原因,及继续以美国作为主要永居地的意图,包括查问离开目的。要能阐明临时出国的明确原因,备有证明连续不断返回美国之意图的文件,如美国银行和信用卡账户、居住地的当前驾驶执照、图书馆证等。即使持绿卡出入境日期少於六个月,保险的做法还是携带上述足够文件,以解释海外访问的时间性和美国家庭的永久性。
‧超过一年海外居留,必须出示有效期两年的「回美证」,作为永居意图的证据,但并不保证重新进入美国。
‧如果有资格入籍,考虑出发前申请归化成为美国公民,然后再出国旅行。
‧如果发现绿卡在重新进入美国时已过期或丢失,务必提供其他证据,例如未在美国以外超过一年的证据,包括美国旅行的登机牌、在美国经常使用的信用卡或银行账单、申请移民签证时护照上的盖印等。
‧有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分成为永居者,可在申请期间出入境,但须申请临时「出入境许可(Advance Parole)」,否则会被拒绝入境,并且正在申请中的I-485表格也同时作废。
‧失去合法身分很长时间,但如今符合亲属移民条件,并已获国家签证中心通知办理移民手续者,不要擅自离境,须先申请I-601a豁免,被批准后再离境,到海外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重新回美。
来源:角声号角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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