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结束婚姻关系,理所当然是透过法定的离婚程序。但如果一方认定另一方骗婚,法律上可用欺诈(fraud)爲由申请婚姻无效。若法庭判予婚姻无效,双方等同没有结婚,自然就不存在离婚附带的赡养费及财产分配问题。
若用欺诈申请婚姻无效,必须在发现对方欺诈4年内提出,但若果发现欺诈后仍自愿与对方共同生活,则无法申请婚姻无效。此项申请,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不能单靠书面陈词,申请人要在庭上作证,让法官当面听证后作出裁决。
欺诈(骗婚)的法律定义又是什麽呢?一般的欺骗,例如对方在婚前自认是个有钱人但其实不是,或作出某些承诺但婚后并不兑现,并不足以构成婚姻无效。欺诈行爲必须涉及婚姻的核心关系,例如拒绝生儿育女,或履行夫妻生活的义务。加州案例订明若一方纯碎因爲要取得绿卡而与另一方结婚,属欺诈行爲,足以构成婚姻无效。
笔者曾在法庭上代表骗婚申请人及答辩人,现各举一例与读者分享:
骗婚申请
客户是美国公民 ,透过介绍认识中国大陆女孩。 公民与大陆女孩交往一段时间后, 为女方办理未婚妻签证来美后马上结婚 让她申请绿卡。谁知女孩申请绿卡后变脸。 客户委托笔者以骗婚申请离婚无效 ,并且知会移民局 。对方得知后失踪。 笔者为客户准备陈情书,详述对方图谋绿卡的 欺诈行为 ,客户并在法庭上作供。法官听证后认爲客户提供足够理据,判予婚姻无效。
骗婚答辩
客户来自台湾,在美国逾期居留,后与美国公民交往后结婚,但婚姻十分短暂,对方不单没有爲客户申请绿卡,更以欺诈爲理由向法庭申请婚姻无效。客户曾咨询其他律师,被劝谕放弃答辩。客户自尊心甚强,认爲不可以如此受辱,决定委托笔者答辩。
笔者先爲客户在法庭上申请临时赡养费,理由是对方经济条件远胜客户。法官认爲婚期虽短,但客户有经济上的需要,命令对方继续爲客户的汽车支付贷款及保费作爲赡养费,这不单止在经济上对客户有一定帮助,更重要是舒展了客户心理上被打压的心情。
法官在开庭审讯(trial)前曾劝谕双方和解,但客户意志坚决,加上对方提议给予客户的律师费低於客户的要求,结果还是要开庭。笔者作结案陈词时譬喻对方把婚姻当作购买东西,用过后不满意想退货。法官听证后作出书面裁决,骗婚不成立,判予双方离婚,并命令对方支付客户一笔可观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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