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0年绿卡」

来源:陈炽 时间:08/04/2016 浏览: 13277

最近有人问我,10 年绿卡如何申请。当时, 我有些错愕,不知如何回答,因为移民法的各 种条例中,根本就没有「10 年绿卡」这个专用辞!

非移民局处理

所谓「10 年绿卡」,并不是一种特殊的绿卡种类,其正确 名称应该是「撤销非移民被递解申请(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 是一个非常规性且极为复杂的司法程序中的环节,非由移民 局官员直接审批,因此申请人不可以直接向移民局呈递申请。

移民法庭裁判

「撤销非移民被递解申请」既属司法程序,其裁判权(Jurisdiction) 就归司法部属下的移民法庭,故所谓「10 年绿 卡」的申请只能向移民法庭提出;所用的申请表也不是一般 的移民表格,而是移民法庭专用的EOIR-42B。申请表格长达 八页,申请人需在表格中填写十分详尽的资料,以便让移民 法官酌情判断(Discretionary Decision)。

与大赦无关

「10 年绿卡」既由移民法庭审理,且属「法律缓解(Relief) 」范畴,意味着申请过程及裁决,均已超越移民局审批 的权限,申请人不可将之视为常规性移民福利,更与大赦毫 无任何相关之处。

寻求免遣返

移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政治庇护被否决、刑事犯罪将 被递解、被证实假结婚或其他诈骗、偷渡或过期居留、非法 工作被捕、等候法庭判决等。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向 法庭申诉,寻求免遣返的「法律缓解(Relief)」;「10 年绿 卡」,乃各类法律缓解中的一种。

申请条件

藉法律缓解中的「10 年绿卡」获取合法永久居留的身分, 并非仅仅在美国住满所谓「10 年」即可,也非拥有在美国出 生的未成年子女便可那麽简单,而必须合乎下述条件:

‧ 已居留10 年以上
即申请人在接到移民局的上庭通知之前(Notice To Appear), 至少已在美国连续居住10 年以上,且在此之间是一 个道德良好的人(A person of good moral)。

「连续居住」,意即没有出过境或只短期出境(时间不超 过180 天),可用报税记录或其他文件证明。

‧ 没有犯罪记录
申请人在美国期间,没有因违反移民法212(a)(2)、237(a) (2) 或237(a)(3) 条款,被判重刑;也没有其他犯罪记录。

‧10 年连续报税记录
在居住期间,有连续报税记录。如果报税记录不全,可以 通过会计师补报。

‧ 人道因素
申请人如果被遣返,将导致拥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 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陷入异常和极端的困苦(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这一项的证明难度甚高。 这些条件,是申请必备的门槛;然后,等待排期上移民法庭, 由律师向法官陈情。

◎等於自首
「10 年绿卡」申请,除了要准备充分文件外,申请人也 须面对申诉失败的风险;特别是从未接到过移民局上庭通知 (Notice To Appear) 的人,呈递表格申请等於主动向移民法 庭自首,承认自己的非法身分。

EOIR-42B 申请表上注明,申请人必须到指定的移民局支援 中心ASC 打手指印,提供生物识别的身分资料(Biometric Information)。申请者,最好三思而后行。

来源:号角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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