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常被问及订立「生前信托(Inter-vivos Trust,通常称为Living Trust)」的问题。究竟生前信托有何用途?与遗嘱有什麽关系及分别?由於生前信托种类繁多,本文只针对可撤销生前信托(Revocable Inter-vivos Trust)。
◎生前信托
成立生前信托,分为两个步骤:一,撰写生前信托文件;二,将个人资产注资到该生前信托。大部分客户往往只知道步骤一,而忽略了步骤二,以致生前信托有名无实,失去信托的功用。
生前信托的订立者为「委托人(Grantor)」。委托人不但需要於在生时订立信托,而且也要为该信托注资,并将其信托内的资产委托给「信托管理人(Trustee)」去管理;信托管理人,会在委托人过世后,替委托人分配信托内的资产给「受益人(Beneficiary)」。
◎充分保障
设立生前信托,有一个常见但又常被忽略的原因,就是有子女的家庭,夫妇在考虑遗产规划时,只考虑订立遗嘱,并会在遗嘱内列明配偶为唯一遗产受益人,原因是他们作了不切实际的假设,即配偶在离世时会把所有财产留给他们的子女;事实上,很多年轻夫妇丧偶后,会再婚及与新配偶生育,令前配偶所生幼年子女利益受威胁。
笔者建议:年轻夫妇制定生前信托,配偶及年轻子女都是受益人;年轻子女那部分资产,交由委托人信任的人(例如兄弟姊妹),作为信托管理人去管理,这样无论配偶是否再婚及生育,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利益均可得到保障。
◎方便省时
委托人过世后,信托管理人会为委托人分配信托内资产予受益人,虽然这与遗嘱内的资产分配大同小异,但信托内资产不需遗嘱验证(Probate)便可分配给受益人,即不需法庭介入便可分配委托人资产,省却不少时间。至於遗嘱验证,速度因郡(County)而异,最快也需数周,若有任何法定遗嘱继承人对遗嘱有争议,遗嘱验证需时数年亦不罕见。
另外,如立遗嘱者(Testator)没有任何近亲及不知远房亲戚去向,法庭会要求系谱专家(Genealogist)提供一份立遗嘱者的族谱报告,需时往往以年计。倘若成立了信托,便可省却这个步骤。
还有,倘若立遗嘱者在不同州内有物业,便需於每物业所在州进行遗嘱验证,非常麻烦。如成立了生前信托,便不需进行遗嘱验证,省却了此等麻烦。
更进一步,提交遗嘱去法庭做遗嘱验证时,该遗嘱便成为公开记录(Public Records)。生前信托却不需提交到法庭,因此也不会成为公开记录,可以保障私隐。
◎信托遗嘱双保险
有了生前信托,还需订遗嘱吗?虽没有明文规定,有生前信托亦需订立遗嘱,但笔者总会建议客户订立遗嘱,原因有二:
一,信托成立及注资后,从信托设立到委托人过世期间,委托人若有新增资产,却未将其注资到成立的信托,那委托人的新增资产在其过世后,便不能根据信托内条款分配,只能根据无遗嘱情况分配该些新增资产,分配方法可能违背委托人意愿。若委托人在信托以外订立了遗嘱,该遗嘱分配资产的方法与信托一样,那些新增资产便不会根据无遗嘱情况分配。
二,客户通常在信托内遗漏很多有价值资产,例如家俱、古董,甚至有纪念价值的物品,如没有订立遗嘱,那些遗漏资产便会根据无遗嘱情况分配。可见即使制定了生前信托,订立遗嘱仍是明智之举。
本文依据纽约州法律撰写,因各州法律不同,请读者向本州专业人士谘询。
来源:角声号角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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