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Mark Boster / Los Angeles Times)
常有个案谘询者,手中拿着已过期的由移民局发出的出庭通知书(NTA,Notice To Appear)。这种不理㑹、不处理的态度,将对当事人产生相当不利的影响。
◎遣返程序
实际上,当NTA起诉发出,提交到移民法庭时,遣返程序亦正式开始,包括以下一连串行动:‧进入主要法庭审案日程(Initial Master Calendar)
在移民法官第一次听证会之前,当事人有权利为自己申辩(即有权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提出和审查证据、盘问证人、对证等)。如果当事人表示不请律师而由自己辩护,当事人必须对NTA所列举指控,作出真凭实据的答辩。
一旦当事人承认NTA所列指控或政府提出的证据成立,移民法官可签发递解令;当事人这时可以向法官请求,指定被遣送国家或选择由美国政府决定遣返地,通常是藉当事人以往习惯的居住地或国家。
当事人亦有权向法庭申请某种豁免,但必须合乎资格,包括是否有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是否有犯罪记录及各种特殊情况。移民过程中的豁免,分为申请者在美国境内调整身分时的豁免、申请者在美国境外申请来美移民签证时的豁免。
‧「优点听证(Merits Hearing)」若当事人能提供有力证据或合乎某种豁免资格,法官可以举行另一次听证,重新审定,最后撤销递解令。
「当事人」或「控方政府部门」,均可在法庭作出决定后30天内,向移民上诉署(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BIA)提出上诉。无论哪一方上诉,都必须找出法律错误或其他具体原因,证明为何移民法官的决定不正确。若上诉失败,在移民上诉署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可向对移民法庭所在区有管辖权的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提出最后一次审查请求。
◎请求免递解
不少人在递解过程中提出申请政治庇护,但除非有充足证明遣返后受迫害的恐惧(Credible Fear of Persecution)成立,否则法官仍会依法判决。
当事人亦可引用移民法INA241(B)(3),以类似政治庇护理由,申请「暂缓遣返(With holding of Removal)」,请求暂停执行递解。
最后是依照联合国订立的「保障人权免受虐待(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CAT)」国际法,申请免去递解,但这并不是自动拿到绿卡的途径。
纵使触犯移民法而进入遣返程序,也非完全没有补救或上诉可能,但收到移民局的出庭通知书却视而不见的人,会在移民法庭留下不良记录;屡次不出庭,等於自动弃权,并且成为「逃犯(Fugitive)」。
来源:角声号角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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