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有法律争议就要诉讼上法庭打官司(Litigation)。其实,诉讼案件仅占所有案件的少数,大部分案件在某个阶段以某种形式庭外和解收场,而诉讼案中绝多数(在洛杉矶高级法院系统占90%)也最终和解(Settlement)而避免了审判(Trial)。多数法官也鼓励和解,因为法官没有时间去审判手上三、五百个案件。
人们不想诉讼是因为诉讼既花钱(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律师费、法庭费、翻译费、证人费、调查费等等)又费时(1至5年),更费心思(令人终日不安)。有时,将花耗的金钱时间算在内,“赢”了官司也是“输”,输掉官司就更不用说了。因此,诉讼能免则免,除非尝试了下述的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却仍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得不对簿公堂。
ADR包括各种庭外冲突管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如谈判和解(Negotiation Settlement)、仲裁(Arbitration)、调解(Mediation)、事情调查(Fact-finding)、合作(Partnering)、争端解决委员会(Dispute Resolution Board),以及其他有关的争端解决程序。
I.谈判和解(Negotiation Settlement):当我们面临财务困难而无法还债时,与债主谈判是良策之一,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帮您谈判。谈判的第一步是与债主保持联系,如果债主相信您有诚意解决欠债,债主可能会减少欠债额、延长还款期或免除利息罚款。一旦发现有财务困难,应该马上写信给债主解释困难所在,例如:失业、生意亏损、患病、死亡、意外、家庭紧急开销或突然发现欠税、被盗、被判决等。例如:很快有工作、生意很快有好转、很快拿到伤残福利金、小孩快要毕业之类及您已经尽量压缩开销。
谈判成功与否要看您欠的是什麽债?欠了多少?欠了多久?债主的内部规定?您有无谈判筹码?如果还没有迟付,有些债主会很奇怪地要求您迟付90天后才愿意与您谈判,联系债主时别忘了了解是否因为上报90天迟付而影响信用。也有一些债主,明明知道通过谈判能收回部分欠款,还是不接受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您除了宣告破产,别无其他选择。事实上,在90年代,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人是因为债主及追债公司的无理而宣告破产。
II.调解(Mediation)是一个自愿的过程来在争端各方中找一个调解员(Mediator)来帮助他们达成和解。调解员不能决定案件。调解是普遍被认为是保密的解决争议的过程。如果双方合同规定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的结果具有约束力。
调解的好处就是各方都直接参与谈判解决。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者可以清楚客观地协助各方探讨办法,包括当事人事先没有考虑到的办法。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可以在任何时间安排调解。调解普遍都可让各方省钱,因为它降低法律成本和减少工作人员的时间。所有的调解员是从他们的知识和经验精心挑选的。各方继续提高业者关系的可能性,并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或满足各方的特殊需要能成为和解的一部份。通常,在调解时披露的信息是不可能被泄露作在任何仲裁,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证据。
标准调解程序如下:
1) 争议的双方或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设有调解服务的机构提交调解申请。
2) 在收到调解请求后,调解机构将任命一个合格的调解员担任。通常只有一位被委任的调解员,除非当事人或调解机构另有决定。如果协议各方指名一位调解员或指定一个任命方法,那指定的调解员或方法应被遵循。
3) 在第一个预定的调解会议的几天前,每一方应提出一个简短的备忘录提出自己的立场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调解员没有权力迫当事人和解,但会努力帮助当事人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调解员有权进行联合和单独会见当事人,并作出口头和书面的和解建议。
如果案件在诉讼中,法庭会提供头三小时免费调解服务,之后若想继续使用该调解员,则要补偿调解员所花时薪。所有费用一般由双方平摊。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调整安排。双方也可以选择没有头三个小时免费纯付款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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