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费,是指雇员按照雇主实际工作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超时工作而应得的工作报酬。对雇员而言,加班、延长工时、增加额外工作量,理应得到额外报酬、合法补偿;对雇主而言,支付加班费能有效地抑制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这样就起到了保护雇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两个概念
如何知悉是否有权获得加班费?必须了解两个概念:一是本州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二是「工作周」实际工作小时数。以纽约州为例,2015年12月,法律规定纽约州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工作周」实际工作小时数,则要依雇员性质而定。
◎雇员类别
通常,雇员可分为所谓「普通」雇员和住家雇员(如住家保姆)。如果是「普通」雇员,那麽每工作周的实际工作小时数,应不超出40小时;如果是住家雇员,那标准就是不超出44小时。不论哪种雇员,只要每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出相应的40或44小时,雇主就应向雇员支付平常工资的1.5倍作为加班费。
有些雇员,包括主管级雇员、行政性雇员、专业雇员、外出销售雇员、某些志愿者和学徒、计程车司机和兼职保姆等,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获得加班工资。
◎计算方法
以每「工作周」为准。
「工作周」是指任何一段连续的168个小时,或者任何7个连续日每日24小时。「工作周」可以开始於任何一天的任何时间,只要从这个起点起,往后推算出168个小时即可。比如:在一个以销售为主的工作单位,雇主可能要求销售员以星期六至下一个星期五为一个工作周,但是要求其他行政辅助人员以星期一至星期日为一个工作周。不论工作周开始於哪天、哪个小时,只要在接下来的168个小时内,实际工作小时数超出40小时(「普通雇员」)或44小时(住家雇员),就有权获得加班工资。◎不可平均
看是否超时工作,要以某一特定工作周为基础计算;雇主不能将雇员的几个工作周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起来,再平均计算每工作周是否出现加班情况。
比如:在第一个工作周,雇员实际工作小时为50个小时;接下来的那个工作周,此雇员的实际工作小时数是30个小时;雇主不能将两个工作周的实际工作小时加起来(50+30)再除以2(80÷2=40),得出雇员没有超时工作的结论。
来源:号角月刊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