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食品批发商A 公司自2003 年至2005 年,一直供货给餐馆连锁店。双方的交易方式是 B 餐厅向A 公司电话订购,A 公司送货上门牌号码 ( 连同帐单Invoice ) 到B 餐馆,B 餐馆签收后有30天时间付款。之前一直正常订货付款,时间长了,B 餐馆开始 “赖帐”,A 公司多次电话书信催付,B 餐馆均以 “生意不好,迟下定会全部付清” 为由拒付。时至 2005 年底,积欠共计 $ 85,000。A 公司终於忍无可忍,决定求助於本律师楼所帮忙追债。
伍律师详阅 A 公司提供发货单的帐单 ( Invoice ),应收款项记录 ( A/R ),B 餐馆的签收单、付款记录、支票及双方的来往信函,确定欠额无误,且证据确凿,再衡量B 餐馆一再拖延的表现及置A 公司之利益不顾的行为,决定马上采取行动,到洛杉矶高级法院告B 餐馆其老板C 先生违约及欠款不付,索偿$85,000贷款、利息及所有诉讼费用 (律师费、法庭费、证人费、翻译费、取证费等 ),B 餐馆及C先生收取诉讼后,不但不承认责任,还反告说货品有短缺兼质量有问题,并声称A 公司的股东D先生违约及欺诈,声称 “ D 先生在2003年将B 餐馆卖给C先生时骗他说B 餐馆当时没有任何欠债,实际上却欠了A公司$30,000货款,还有B 餐馆的生意及盈利根本没有D先生说的那麽好 ”。
D 先生否认指控,原因是在餐馆买卖合约上明确写明 “ 从交易完成日起,所有B 餐馆存留的货存、设备、工具、家俬及应收款项 ( 约值$ 30,000 )归C 先生所有,而C 先生负责付清B 餐馆所有存留欠债,包含未付贷款。
伍律师看穿B 餐馆及C 先生想借藉此反告来强迫A 公司撤销官司的技俩,建议A 公司及D 先生不要手软,坚决将官司打到底。A公司及D先生也有同感,遂与对方展开了长达十个月的搜集证据、庭审及准备过程。期间经过法庭指定的调解员调解 ( Mediation ),因双方分歧太大而争执不下,最后终於开庭审判 ( Trial ),经过三天的审理,法官裁定A公司胜诉,命令B 餐厅及C先生支付A先生 $85,000贷款,诉讼费$36,000及利息$11,800,同时撤销对D先生的指控,一个月后,B 餐馆付款全数 ( 注:如果不准时付清,会有年利率10%的利息加到判决总额上 )。 A公司时分满意本律师楼服务及审判结果,马上推介了其同行E公司给本律师楼。向B 餐馆追讨$15,000逾期贷款,这次B 餐馆乖巧了很多,在收到本律师楼催讨信十天内,就如数付清$15,000 (E 公司同意免掉利率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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